原標題:鄭州新版物業條例:不得停電停水催交物業費,侵佔公共收益違法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變相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9月17日,鄭州市召開專題新聞發佈會,就將於10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內容對外發布。《條例》共72條,包括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管理、物業服務標準、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發事件應對等廣大業主關心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費可以按月、季度預收,但是預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但《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若採取上述方式催繳物業費,由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澎湃新聞注意到,《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收益是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佔。

此外,物業服務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有部分、共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公共收益具體包括:

依法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公共場地、綠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經營所得的收益;

利用業主共有的游泳池、籃球場等共用設施經營所得的收益;

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出入設施、電梯間、樓道及戶外區域設置廣告獲得的收益;

因共用設施設備被侵佔、損害所得的補償、賠償費用;

共有部分被依法徵收的補償費用;

公共電信設施佔用場地使用費等;

公共收益的孳息;

依法屬於全體業主的其他收益。

《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規定: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出入設施、電梯間、樓道及戶外區域設置廣告獲得的收益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佔。物業公司可以將這部分收益用於公共部位的維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於物業公司自己的開支。另外,物業公司還應當依法將這部分收益和開支情況進行公示。

對於擅自挪用、侵佔公共收益的違法行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據《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責令退還,處以挪用、侵佔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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