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聯合發佈《關於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深入推進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依法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

《通告》指出,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將根據犯罪情節及造成的危害依法從嚴懲處。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由於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委託他人代爲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到案的,視爲自動投案。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以及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爲自動投案。

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通告》指出,任何個人或公司、企業、團體不得爲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和交通、通訊工具,爲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

凡知悉在逃人員情況、信息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依法予以保護和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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