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似乎已成生活必需品,在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個人生活等方面都變得必不可少。因此,個人的姓名、手機號、地址、職業、行蹤軌跡,個人在網絡上的每次點擊、搜索、選擇和決定,都可能通過網絡被記錄,構成每個人的網絡行爲“畫像”,形成了在網絡這朵“虛擬雲”上的完整生活方式。隨之而來的危險是,這些具體個人信息和“畫像”一旦被泄露,對每個公民的線下生活、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構成了直接的威脅。

“雲上”生活,安全嗎?答案是——國家逐漸健全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法治體系。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人格權編增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一章,明確規定了信息處理者(商家等)不得超出合法、正當、必要的範圍過度處理個人信息,以及需要採取技術措施確保其蒐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將於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完善了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詳細規定,對各類違法濫用個人信息的行爲做到了“精準打擊”。其中,第16條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提供個人信息爲由,拒絕提供產品或服務,避免了網絡平臺變相強制收集個人信息,剝奪用戶是否授權處理個人信息的決定權;第17條規定了在處理個人信息之前,必須清晰和明確地向個人告知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處理信息的種類、保存期限和撤回的方式。這就意味着,每個公民都可以對自己的個人信息在何處使用、如何使用、何時可以停止使用行使“主權”,而且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提供便捷的方式,保障個人可方便地行使撤回權利。

其實,國家已經通過各種手段打擊侵犯個人信息權利的行爲。近期最高檢察院發佈的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可以看到,各地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不遺餘力打擊各類侵犯個人信息的犯罪。其中,上海寶山檢察院就一家數據信息交易平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平臺上存在大量的個人信息交易,而平臺運營者明知存在買賣個人信息的行爲,仍爲其提供服務和關鍵字搜索。寶山檢察院對其中犯罪的個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同時對平臺運營者、相關人員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針對網站服務器、QQ中儲存的公民個人信息,仍存在被傳播、買賣的危險,檢察院除了要求被告道歉和賠償損失外,還向法院提出要求關閉網站,並永久刪除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等訴訟請求。後經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賠償並關閉網站平臺,永久刪除相關個人信息並在國家級媒體上賠禮道歉。二審維持了原判。可見,國家機關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正在由點到面鋪展開來。

當今社會,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以及雲計算等技術不斷發展,逐漸完善的法治體系必然成爲每個公民“雲上”生活的有力保障。

俞秋靜(市人大代表、光明食品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祕書)

新民晚報首席記者 姚麗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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