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放棄獨家音樂版權 網易丁磊回應:期待是真心實意!

文/樊瑞

編輯/張有義

音樂是人類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形勢下,數字音樂市場正面臨變局,獨家版權模式在發揮了重要作用後“壽終正寢”。數字音樂市場“後獨家”時代會有哪些變化?又有哪些瓶頸性問題需要破解?

9月15日,《財經》商業治理研究院、《財經》E法聯合發佈了主題爲“‘新規則’浮現”的《數字音樂規則報告(2020-2021)》(下稱《報告》)。多位專家學者對《報告》進行了點評和解讀,同時對數字音樂市場的未來進行了展望。

會上,《財經》商業治理研究院宣告正式成立。

商業治理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焦點和難點問題,也是《財經》雜誌法治領域關注的重中之重。關注商業治理,不僅僅需要優秀的報道,也需要以智庫的形式進行深入和系統的研究。這是設立《財經》商業治理研究院的初衷和目標。

《財經》商業治理研究院將秉承開放、獨立、客觀、數據來源權威的基本原則,對當前熱點的經濟現象和問題進行深入系統地調查研究,並最終形成帶有傳媒特點的智庫報告。

上述《報告》的發佈和解讀,即《財經》商業治理研究院第一期沙龍,正是對研究院成立初衷的最好明證。

數字音樂時代期待新規則

在當日舉行的第一期《財經》商業治理沙龍暨第十三期E法數字音樂論壇上,正式發佈耗時數月而成的《報告》。報告訪談了大量一線音樂人、音樂行業專業人士。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中國傳媒大學音樂與錄音藝術學院教授李小瑩等專家在現場對《報告》進行了深度點評。

《報告》指出,當前,中國數字音樂市場不斷拓展,行業整體內容生產規模進一步提升。通過音樂科技、商業模式、新興業態、消費場景、版權收益模式的全方位創新,激發出中國音樂產業全新的創造活力。

但另一方面,付費率仍然很低、侵權成本低廉、維權成本偏高、集體管理模式僵化、音樂人收益水平偏低等問題仍困擾着中國數字音樂產業發展。

面對現狀,數字音樂行業也出現種種公開或“潛規則”式的“行規”。

“先授權後使用”原則的偏廢、霸王條款的普遍存在、音樂人爲了適應數字音樂新特點逐漸向“全能王”方向發展、熟人介紹才能“進圈”的“潛規則”,以及作品使用許可費標準的混亂和版權登記制度的“雞肋”屬性,都在對“入行”的音樂人和各類平臺產生影響。

面對種種“行規”,立法、制度層面的規制必不可少,但僅靠規制,很難構建健康有序的行業新生態。

其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保障會員著作權人權益,促進著作權繁榮發展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儘管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具有很大的價值,但音著協、音集協成立至今,飽受詬病。中國傳媒大學音樂與錄音藝術學院教授張豐豔曾總結,對中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的爭議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對於使用者,主要包括許可費用高、管理效率低、授權方式單一;對權利人來講,入會許可和會員制度不合理,包括退出機制、分配不公平、信息不透明等。

多位專家表示,管理體系僵化是中國音樂集體管理模式的最大弊病。數字音樂時代,音樂市場的版權分發機制發生改變。原本著作權的主體關係主要發生在音樂創作者與唱片公司、音著協、音集協之間。如今,數字音樂平臺也成爲版權的重要一方,版權貿易的主陣地已轉至音樂作品版權人與數字音樂平臺之間,版權面臨流通不暢的問題,前數字音樂時代的版權制度難以有效回應當前數字音樂市場對版權許可效率的需求。

熊文聰指出:“在國內,音著協只管詞曲,音集協管錄音和卡拉OK,二者不是競爭關係,只是上下游關係,各管一塊。甚至包括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每家都是各自獨立的,不存在競爭。”

在當前模式下,即使音樂人找到其它版權代理公司或律師事務所幫助維權,由於法律並未明確賦予其相應的法律地位,就有成爲“非法集體管理組織”的風險。

“這就好比一個音樂人,如果沒有其他音樂人與之競爭,他會好好寫曲子嗎?反正我寫得再爛,你都得找我。這纔是最大的問題。”熊文聰強調,最新的《著作權法》針對集體管理規則的修訂,只是強調增加透明度,以及許可費的標準可以由行政機關或法院做裁決,“看上去比原來好了一些,但問題仍然存在,比如你怎麼監管它的透明度,因爲監管是有高成本的,與其事後去監管,不如事前杜絕”。

熊文聰建議,下一步可能需要爲著作權集體管理引入相應的競爭機制。

也有專家學者表示,要打破壟斷,強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規範管理;強化數字音樂證據鏈建設,同時充分引導現有“行規”和“圈子文化”邁向有利行業健康發展的方向;同時,要鼓勵平臺完善自治規則,加強對行業發展的政策支撐,羣策羣力,共助築數字音樂發展“快車道”。

數字產品的版權維權更難?

數字時代,對於版權的維權會更容易嗎?劉曉春在會上指出,現在數字產品創作呈現去中心化的趨勢與版權授權維權難題,聚焦在版權領域,“不見得只是數字音樂獨有的,還包括短視頻領域,這是數字作品或者數字化創作本身帶來的整體趨勢”。

現在更多湧現以個人創作爲基礎的中小工作室,這些個體很難說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專業組織,但在創作作品的主體上呈現去中心化趨勢。

劉曉春補充介紹說,還有資源分配創作形式去中心化的問題,現在,不再是在集中特定專業組織當中決策應該做什麼的時代了。此前專業組織去獲取版權授權、再去對外授權,相對來說是比較中心化的,唱片公司有很強的話語權,現在平臺也有了一定的資源分配決定權。

“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有一箇中心化的狀態,版權人控制了這個音樂作品,其他人在上面翻唱或者在上面去做加工,都要經過授權。”劉曉春指出,現在整個創作模式和創作文化去中心化實際上會對版權傳統授權維權模式產生一些影響。可與數字音樂形成對照的是短視頻侵權長視頻的難題,都是傳統中心化、專業化和現在去中心化資源分配帶來的差異變化。最典型的是原有授權維權機制太昂貴,現在音樂市場很多以個人和中小公司爲主體,本身收益很低,如果再承受昂貴的一套維權授權機制,成本較高,實際上的維權動力不足。

當下,數字音樂還未形成新的價格機制,目前保留的仍然是傳統時代的價格分配機制。劉曉春建議,針對數字音樂形成的新的價格機制,可從政策制定上或者整個產業轉型過程當中去推動改變。

對於侵權行爲發生之後,維權渠道不暢的問題,劉曉春建議可充分發揮類似區塊鏈等新技術的優勢,進行版權溯源,“建立統一的互聯網版權交易市場”。

她表示,一是提供規模化服務,比如原創保護、音樂證據鏈的建設,這樣會降低它的成本;另一方面平臺可以通過其他雙邊市場的其他方面去收費盈利,包括廣告、會員收費方式補貼這一部分,這使中小音樂人的創作成本降下來,以免費或者較低成本來做。比如按次,單次成本就很低,以這樣的方式提供平臺新類型的知識產權或者版權保護的服務,從授權機制上、維權機制上都可以去做很多創新,從而提升平臺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普遍付費動力不足,是音樂人收益水平不高的原因之一。《報告》援引《2020 中國音樂產業發展總報告》指出,隨着優質內容的提升、數字平臺單次消費頻次的增加以及付費訂閱模式的優化,不斷增強用戶的付費意願,推動用戶付費率大幅提升至 7.8% ,同比增長 30。但比較歐美音樂市場大約40%-50%的付費率,中國數字音樂付費滲透率仍具較大增長空間。

李小瑩在會上指出,現在中國規模較大的數字音樂平臺付費率已經達到10%左右,雖然跟國際上其他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但考慮到國內多數用戶數字音樂付費的習慣尚未形成,還需引導和培養,“我們的互聯網用戶基數也大,其實每增長1%很不容易,這幾年這麼快的增長率也是很可喜的。”

“後獨家版權時代”會如何?

在音樂版權市場,近期的相關舉措讓獨家版權模式似乎走向了終結。

7月2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通報,依法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三十日內解除網絡音樂獨家版權等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認爲,責令騰訊解除獨家版權等措施將重塑相關市場競爭秩序,降低市場進入壁壘,使競爭者均有公平觸達上游版權資源的機會,有利於將競爭的焦點從利用資本優勢搶奪版權資源迴歸到創新服務水平、提高用戶體驗的理性軌道上來;有利於推動與國際接軌的合理方式計算版權費用,減輕下游運營成本;有利於培育新的市場進入者,併爲現存企業創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保障消費者選擇權,最終惠及廣大消費者,促進網絡音樂產業規範創新健康發展。

當數字音樂進入後版權時代,對於整個音樂行業有什麼影響?這個話題在會上引發專家學者的熱議。

音樂行業的分析人士指出,當前雖然獨家版權被禁止,但並不意味着其就此消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執法是針對個案,對於其他平臺其實還可能留有空間,“不排除重新的獨家版權現象出現。這需要媒體和行業的後續觀察。”

一種普遍的觀點是,取消獨家版權後,理論上曲庫全在一個平臺上,可以使消費者減少搜尋成本,不用跳轉多個平臺,一個平臺就能滿足使用音樂的需求,減少消費者轉換或下載其他音樂平臺的成本,對消費者有益。但從市場競爭角度上而言,這又如何保證市場主體的多樣性和市場活力呢?深度一點來說,又如何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新動力?

如果所有平臺拿的都是非獨家版權,客觀上增加了上游唱片公司維權的壓力。而非獨家授權的公司並沒有動力去維權,也可能會在維權過程中產生主體不適格的現象。一旦維權成本過高或者維權動力不足,接下來,盜版現象極有可能再次氾濫。

在獨家版權被禁用之後,一系列問題都值得繼續關注和思考。而如此命題,也爲《財經》商業治理研究院提供繼續關注數字音樂市場的方向。研究院將繼續秉承嚴謹公正的態度,進行更多市場調研,將市場主體的動態變化系統地展現給政策決策者,也將政策變化和行業變化系統地展現給各類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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