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一、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二條中“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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