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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河北證監局公佈了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恆銀期貨因相關違規遭責令改正。

決定書顯示,經查,恆銀期貨未建立健全機制對居間業務、客戶資料實施有效管理,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上述情況反映恆銀期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二項。

因此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其應高度重視,切實採取整改措施,完善內部控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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