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口調整購房和人才落戶政策!都有哪些變化?速看.....

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佈了《關於調整我市購房政策和人才落戶政策的通知》,對海口市購買商品住房和人才落戶政策進行調整。

爲深入貫徹落實“房住不炒”定位精神,切實履行房地產調控城市主體責任,提高調控政策措施的精準性,我市適度調整相關購房及人才落戶政策,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人才發展戰略。

此次政策調整主要是兩大方面,一是購房,二是人才落戶。

購房方面的政策調整主要有4項內容:

一是新落戶的人才,須提供累計12個月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記錄方可在我市購買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備案滿36個月後,方可購買第2套住房。

二是未落戶的人才,須提供累計24個月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記錄方可在我市購買1套住房。

三是實行全域限購,對外省戶籍也不屬人才的人員,須提供累計60個月的社保或個稅繳納記錄方可在我市購買1套住房。

四是離異人士,自離異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在我省擁有住房的總套數計算。

人才落戶方面,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府[2017]66號)有關規定執行。落戶的條件爲:大專及以上學歷40週歲以下(其中985、211院校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爲55週歲以下);中級專業技術及以上技術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40週歲以下;先就業再落戶。

記者還了解到,經省委人才發展局等省級部門認定的A、B、C、D、E類高層次人才及政策實施前已落戶的人才,保持原有購房政策不變。

本次政策微調整,是我市貫徹中央“房住不炒”的正向調控,有利於引導落戶人才真正在我市工作和創業,有利於我市房地產業健康平穩發展。

《關於調整我市購房政策和人才落戶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問一、出臺《關於調整我市購房政策和人才落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目的?

答:

《通知》的出臺,主要目的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房住不炒”定位精神,切實履行房地產調控城市主體責任,提高調控政策措施的精準性,從我市的實際及時適度調整相關購房及人才落戶政策,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實現人才發展戰略。《通知》適度調整了新引進人才、未落戶人員的購房條件,實行全域無差異限購,強化住房調控措施,對未真實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加強購房管控,有利於引導落戶人才真正在我市工作和創業,穩定供需市場,努力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

問二、《通知》實施後,哪些人員購房政策有調整?

答:

(一)新落戶我省的人才(不含高層次人才)

原政策爲:自在我省落戶之日起購買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即可購2套住房。

現實施的政策爲:須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方可在我市購買第1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產權式酒店,下同);在第1套住房購房合同備案滿36個月後,方可購買第2套住房。

《通知》實施之日起新落戶的人才,其家庭在本省已有1套住房的,須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計12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方可再購買1套住房;已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再購買住房。

(二)未落戶我省的人才(在我省實際工作但尚未落戶的人才)

原政策爲: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社保或個稅,且在我省無自有住房,可在我省購買1套住房。

現實施的政策爲:須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計24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且在我省無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我市購買1套住房。

(三)非本省戶籍人員

原政策爲:在我市限購區域內購房的,提供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計60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在限購區域外購房的,提供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計24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且在我省無自有住房的,可在我市購買1套住房。

現實施的政策爲:不再區分限購及非限購區域,凡在我市行政區範圍內購房的,須提供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計60個月及以上的社保或個稅繳交記錄,且在我省無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我市購買1套住房。

(四)離異人士

原政策未做限制。

現實施的政策爲:夫妻離異的,自離異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擁有住房套數按離異前家庭在我省擁有住房的總套數計算。即《通知》實施後的離異人士,離異之日起3年內是否具備購房資格,要看離異前家庭擁有的住房總套數,如未達到其適用的購房政策規定套數的,可在政策範圍內購買住房;如已達到或超過其適用的購房政策規定套數的,不能再購買住房。

離異時間以離婚證登記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日期爲準。離異後再婚的,以新家庭爲單位執行住房限購政策。《通知》實施前已辦結離婚登記手續的,按原政策執行。

問三、哪些人員購房政策不做調整?

答:

1.2018年4月22日前(含4月22日)落戶本省的居民;

2.2018年4月22日後至《通知》實施前落戶本省的居民;

3.《通知》實施前已落戶的各類人才;

4.經認定的各類高層次人才(A、B、C、D、E類);

5.總部企業、招商項目企業人才及機關事業單位人才,繼續按照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共海口市委人才發展局、海口市商務局《關於印發〈貫徹落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委人才發展局〈關於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補充通知〉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海住建法備字[2019]1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問四、未落戶我省的人才、非本省戶籍人員在《通知》實施前已取得購房資格碼尚未購買住房,《通知》實施後是否可繼續購房?

答:

未落戶我省的人才、非本省戶籍人員在《通知》實施前已取得購房資格碼尚未購買住房,按《通知》執行。即《通知》實施後,符合《通知》規定的,購房資格碼仍有效;不符合《通知》規定,購房資格碼將註銷。

問五、《通知》實施前已簽訂購房協議或認購書,且支付相關房款的,是否適用新政?

爲確保政策平穩銜接,不影響已進入購房流程的居民家庭完成購房合同備案及不動產登記手續,對《通知》實施前已提交合同備案或完成購房合同備案的,繼續適用原政策完成合同備案及不動產登記手續;《通知》實施前未提交合同備案但已簽訂購房協議(或認購書)及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且符合相應時期住房限購政策的,可憑購房協議(或認購書)、銀行轉賬憑證(不含現金支付)等資料的,繼續辦理購房合同備案及不動產登記手續。

問六、《通知》實施前已申請人才落戶但未取得《准予遷入證明》或已取得《准予遷入證明》但尚未在我市遷入戶籍的,政策實施後如何辦理落戶手續?

《通知》實施前已申請人才落戶,但未取得《准予遷入證明》的,按《通知》執行;《通知》實施前已取得《准予遷入證明》但尚未在我市遷入戶籍的,按原政策辦理落戶手續。

問七、《通知》實施前已申請人才落戶但在政策實施後方取得本省戶籍證明的人才(不含高層次人才),其購房政策如何執行?

以《准予遷入證明》記載日期爲準,記載日期在《通知》實施後,按《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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