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境外贷款迎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拓宽

境外贷款迎来统一的本外币政策框架。

9月18日,为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加强本外币政策协同,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对外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日。

境外贷款业务,指的是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针对目前本外币境外贷款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的格局,《规定》将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同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明确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畴,以体现对跨境贸易结算的支持。

具体来说,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的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同时,在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规定》结合各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通过调整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对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在20亿元以下的境内银行,额外给予20亿元的初始额度。

具体来说,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不得超过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规定》要求境内银行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同时,《规定》还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

目前,相较境外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

《规定》放宽了上述限制,

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贷款提供方式上,结合业务实践,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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