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境外貸款迎本外幣一體化管理,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拓寬

境外貸款迎來統一的本外幣政策框架。

9月18日,爲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加強本外幣政策協同,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外匯局對外發布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1年10月3日。

境外貸款業務,指的是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行爲,不包括銀行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

針對目前本外幣境外貸款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的格局,《規定》將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納入統一政策框架,同時鼓勵境內銀行以本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明確境內銀行基於真實跨境貿易辦理的貿易融資不納入本規定管理範疇,以體現對跨境貿易結算的支持。

具體來說,境內銀行應按照宏觀審慎的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同時,在境內銀行境外貸款的跨境資金流動管理上,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規定》結合各行一級資本淨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設置了境外貸款餘額上限,通過調整境外貸款槓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週期管理。對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在20億元以下的境內銀行,額外給予20億元的初始額度。

具體來說,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指已提用未償餘額)不得超過上限。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規定》要求境內銀行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餘額不超過上限。若因銀行一級資本淨額(營運資金)、境外貸款槓桿率或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境外貸款餘額超過上限,銀行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同時,《規定》還進一步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

目前,相較境外外匯貸款,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於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

《規定》放寬了上述限制,

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侷限於“走出去”項目。

貸款提供方式上,結合業務實踐,允許境內銀行根據辦理境外貸款需要,向境外銀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便於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

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不得用於證券投資、不得用於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直接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覈,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並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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