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泉完善计生政策征意见:“农村两户”子女考省内大学加十分 

据甘肃省酒泉市政府网站消息,酒泉市政府办公室9月14日发布了《关于对《酒泉市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9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联系人:张辉(酒泉市卫生健康委),联系电话:2615818,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征求意见稿提出,紧密结合

酒泉为全国农村二胎政策试点和综合改革示范市

实际,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围绕计划生育家庭需求、与酒泉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利益导向措施,在财政和社会各方面可承受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出台政策。

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免费再生育服务长效机制。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

通过学费资助、学习培训、考试加分、就业照顾等措施,帮助“农村两户”完成学业,掌握技能,促进就业。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简称“农村两户”)子女报考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享受最高加分10分。

促进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按人落实的资金或项目,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的资金或项目,“农村两户”到户资金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加强有关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政策的衔接,农村三女户夫妇自主选择长效节育措施后可享受法定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通过资金扶助、项目扶持、困难救助等措施,

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的问题

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或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区市)财政统筹解决,以“直通车”方式每年发放一次;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从2012年起,对符合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年满60周岁在国家奖励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的基础上,增加480元(月增40元),使奖励扶助金达到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提高标准部分资金,财政省管县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肃州区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从2018年起,提高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享受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每月发放夫妇各350元的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月发放夫妇各500元的扶助金。

酒泉市政府办公室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各级政府要将示范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

以下为《酒泉市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精神,推动利益导向示范区建设,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立足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生育中的现实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社会政策相衔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群众满意度,引导和带动群众增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各个职能部门的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各级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健全完善各种利益导向政策,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普惠”,突出“特惠”。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时,充分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真正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立足实际,鼓励创新。紧密结合酒泉为全国农村二胎政策试点和综合改革示范市实际,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围绕计划生育家庭需求、与酒泉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利益导向措施,在财政和社会各方面可承受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出台政策。

——奖扶结合,注重实效。既注重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又注重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年老、疾病、特困、子女伤残或死亡等情况下的扶持和救助。

二、基本制度框架

(一)完善以国家“三项制度”为主的奖励扶助政策

进一步落实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别扶助)、“半边户”(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户籍,一方为城市户籍)农村居民一方的奖励扶助待遇以及各项法定奖励优惠政策;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建立国家“三项制度”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制度

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提高免费服务覆盖率。大力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免费再生育服务长效机制。强化流动人口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促进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

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 76号)要求,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按人落实的资金或项目,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的资金或项目,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到户资金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加强有关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政策的衔接,农村三女户夫妇自主选择长效节育措施后可享受法定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四)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鼓励有关群众组织、社区、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专项基金或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困难户、家庭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等困难群体给予相应的扶助。

三、基本内容

围绕计划生育家庭需求,实施以“成才、致富、保障、健康”四大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家庭幸福计划。

(一)成才工程

通过学费资助、学习培训、考试加分、就业照顾等措施,帮助“农村两户”完成学业,掌握技能,促进就业。

1.“农村两户”子女报考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享受最高加分10分。(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2.资助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农村两户”子女考入专科院校的年资助额不少于5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年资助额不少于800元。财政直管县资助资金由县(市)政府负责落实,肃州区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负担20%,区级财政负担80%。 (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

3.企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4.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5.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6.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引导独生子女健康成长。(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实施)

7.教育部门引导、鼓励大中专学生积极参加“生育关怀行动”,自愿与空巢家庭亲情联手,给独生子女死亡和独生子女参军家庭提供关心和服务。(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部门组织实施)

8.“农村两户”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优先安排输转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9.民政部门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两户”家庭,按照家庭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类别进行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二)致富工程

通过资金奖励、项目贷款、技能培训等措施,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创业致富。

10.在整村推进到户扶持项目中,对“农村两户”贫困户的扶持标准按照省上扶持标准优先予以扶持;每年确定的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中,每村可树立1户“少生快富示范户”,在到户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各级扶贫和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各涉农部门负责落实)

11.在国家农机购置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农机部门优先为“农村两户”家庭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

12.在实施“巾帼贷”贷款支持行动及其它实用技术培训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纳入,扶持发展致富项目。(各级妇联组织负责落实)

13.对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三)保障工程

通过资金扶助、项目扶持、困难救助等措施,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的问题。

14.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或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区市)财政统筹解决,以“直通车”方式每年发放一次;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5.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户父母、子女死亡、意外伤残或患重大疾病的,给予1000——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负担80%,剩余20%资金财政省管县由县(市)政府负责落实,肃州区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10%。(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

16.卫生健康部门对农村和流动人口中的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优育咨询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

17.在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按照“政府支持、本人自愿”的原则,鼓励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农村两户”家庭积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两户”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的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人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18.从2012年起,对符合国家奖励扶助制度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年满60周岁在国家奖励标准(每人每年720元)的基础上,增加480元(月增40元),使奖励扶助金达到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提高标准部分资金,财政省管县的县(市)政府负责落实,肃州区所需资金,市、区财政各负担50%。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9.从2018年起,提高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享受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每月发放夫妇各350元的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每月发放夫妇各500元的扶助金。(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0.探索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空巢家庭养老服务试点;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和个人筹集资金,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区食堂等老年福利机构,积极探索完善投资少、易推广的居家养老模式,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农村养老院对困难“农村两户”老人入院给予优待照顾。(各级政府牵头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21.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并给予补助,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将城镇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优先纳入。(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2.人饮工程中减免“农村两户”自来水入户费用。(水务部门负责落实)

23.开展以乳腺癌、宫颈癌为主要病种的“关爱女性生殖健康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等试点,构建计划生育家庭风险屏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

24.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父母没有退出育龄期且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提供免费再生育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

(四)健康工程

通过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优惠等措施,提高农村两户成员的健康水平。

2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两户”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全部由政府代缴,并在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各级医保部门负责落实)

26.每年为农村两户父母、子女提供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

27.对经相关鉴定组织认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进行免费治疗,并发症治疗费用由承担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负担;造成生活困难并符合城乡居民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考核评估

按照甘肃省《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要求,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单位,2011 年起实施,分年度建设,2015 年全面建成。由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采取平时抽查、入户调查、问卷调查、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有6项:

一是国家“三项制度”受惠对象的准确率、落实率达到100%;国家“三项制度”受惠对象的及时率逐年提高,2012年达到95%以上;法定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二是提高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水平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落实流动人口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全覆盖。

三是相关部门完成与政府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列指标,在惠农政策项目中将“农村两户”家庭优先纳入,到户资金多算一人或提高30%。

四是群众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知晓率达到95%以上,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是到户的各项奖励优惠资金纳入财政惠农政策“一折统”,按时足额发放。

六是创建利益导向品牌载体、出台重大政策项目有创新、有突破。

各县(市、 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建设目标,做到整体有安排、阶段有重点、落实有成效,确保范区建设有序、有力地深入推进。要按照省上《方案》设置的主要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认为基本达到建设标准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由市政府综合评估验收达标后,报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验收、命名。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利益导向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示范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统筹决策,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部门要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创新理念,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和范围,并认真抓好落实。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具体经办科室。各部门在出台新的惠农政策时,要与人口计生政策相衔接,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出台前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二)加大投入,落实政策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面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人数逐年增长;加强检查指导,严格目标考核。对明确要求采取“直通车”形式发放的,要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保证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到位。

(三)加大宣传,创造浓厚氛围。各级宣传、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乡(镇)、村(居)人口计生政务公开栏要公开承诺政策内容、落实时间,让人口计生优先优惠政策家喻户晓,为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节育家庭应享受的各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最大限度地调动、引导、保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各级要严格执行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在户申报、村公示、乡镇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发证的各个工作环节,严格执行资格条件,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确保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强考核,靠实部门职责。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部门考核机制,将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部门工作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评、兑现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落实“一票否决”制,确保制定出台的优先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计划生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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