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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央行將設定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27家銀行將受到統一管理

本報記者劉佳 北京報道

爲進一步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貸款業務,9月18日,人民銀行、外匯局共同起草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目前,相較境外外匯貸款,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於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

而此次《規定》則放寬了這一限制,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侷限於“走出去”項目。同時在跨境資金流動管理上,設置了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規定》充分考慮了市場主體需求,有助於消除境外貸款業務中的政策短板,在起到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同時,進一步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某行業資深分析師表示。

此次,共有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將受到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的統一管理。

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

所謂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行爲,不包括銀行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

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走出去”進程進一步加快,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體系中地位愈發重要,境外資金需求明顯上升。

現行境外貸款政策出臺時間較早,本外幣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對於“走出去”企業境外經營及與我國有關的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支持力度有限。

《規定》指出,在進一步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上,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侷限於“走出去”項目。

貸款提供方式上,允許境內銀行根據辦理境外貸款需要,向境外銀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便於境內銀行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

此外,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覈,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並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貸款利率則應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範圍內確定。

南京大學普惠金融中心研究員王幸平告訴記者,通常境內銀行向境外企業發放貸款分爲本幣(人民幣)和外幣(美元、英鎊等)兩種。由於那些“走出去”的企業,不熟悉當地的金融市場,在當地銀行貸不到款,纔有需求向境內銀行申請貸款。同時人民幣貸款對境內銀行而言,成本低且資金頭充足,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對外提供服務的積極性。

值得注意的是,貸款用途方面,《規定》明確,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不得用於證券投資、不得用於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如境外貸款用於境外直接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設置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儘管貸款客戶與銀行之間有共同意願的貸款業務,但也不能無限制地發放人民幣貸款,因此必須設立一個額度。” 王幸平表示。

而《規定》也首次設置了境外貸款餘額上限,通過調整境外貸款槓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週期管理。

具體看,要求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對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在20億元以下的境內銀行,額外給予20億元的初始額度。

對於超過指標上限的情況,《規定》要求銀行機構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設置境外貸款餘額上限是一次全新的監管指標,將降低跨境貸款對境內銀行帶來的潛在風險。” 前述分析師表示,“但同時此舉對銀行經營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銀行需要對市場負債、期限和幣種結構進行精細化管理等。”前述分析師說。

此次,共有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將受到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的統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6家國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北京、上海、江蘇)以及3家外資行(滙豐花旗、渣打)中國區銀行。

“對金融機構而言,雖然對境外貸款進行了規範,但對國家整體而言,從風控角度增加了一道安全屏障。”王幸平指出,“下一步金融機構需嚴格執行境外貸款業務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挖掘尋找已‘走出去’發展的企業作爲新客戶和新的利潤增長點。”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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