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现象,监管部门出手,注册制下新股发行定价规则迎来修订。

中国证监会9月18日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行适当优化。

随后,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剑指“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

从修订背景看,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现行发行承销规则对规范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强发行承销监管的同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证监会对《特别规定》进行了适当优化,同时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推动市场化机制更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博弈均衡,提高发行效率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特别规定》自2021年8月6日至9月5日在证监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修改思路和修改内容总体认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合理意见。

修改后的《特别规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则。

修订思路:兼顾发行承销过程的公平性与效率

《特别规定》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发行承销过程的公平性与效率。

本次修改《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取消了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了科创板业务规则,取消科创板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

具体来看,《特别规定》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沪深交易所、中证协同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

修改后的《特别规定》发布后,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

据深交所官网,为进一步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促进买卖双方有序博弈,9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首发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首发实施细则》本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相衔接,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

据上交所官网,为进一步优化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于9月18日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修订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二是明确初步询价结束后如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平均水平的,仅需在申购前发布1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需采取延迟申购安排。三是对于定价不在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内的,取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出具说明的要求四是强化报价行为监管,进一步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报价要求,并将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纳入自律监管范围。

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注册制下股票发行承销及网下投资者管理和分类评价等三项自律规则。具体来看,为贯彻落实《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9月18日发布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以下分别简称《承销规范》《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网下投资者分类指引》)。

自律委、规范委提出行业倡导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和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均就促进股票发行承销规则修订实施平稳过渡提出三大行业倡导建议

据悉,上交所第二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于近日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了促进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修订实施平稳过渡的针对性措施,包括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的业务实践安排,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四个值”的孰低值与超出幅度,以及规范参与股票发行业务等,提出了行业倡导建议。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提出《关于促进新股博弈均衡、保障发行平稳有序的倡议》:《首发实施细则》调整初期,一是高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不低于1%;二是承销商和发行人综合多方因素审慎合理定价,定价超“四个值”孰低值的,超过幅度不高于30%;三是网下投资者加大新股投研力度、客观专业独立报价。

对于行业倡导建议,沪深交易所均表示支持,并呼吁各参与主体等共同遵守,保障股票发行承销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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