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家企業或公司而言,《員工手冊》是其重要的規章制度,也可以說是公司這個大家庭的“家規”,規定了勞動合同被解除或者延續的條件。那麼,當勞動者違反《員工手冊》相關規定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近日,崑山的一名員工老王就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被開除,後其將公司訴至崑山法院。這是怎麼一回事?

據崑山法院消息,老王於2010年12月進入崑山某器材公司上班,其與公司的最後一期合同自2018年12月起,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5月,老王在上班時間玩手機,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違反了《員工手冊》規定,被公司作出記大過的處罰,老王對此在部門處分申請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

事後,老王因心有不服,多次在微信工作羣對自己的主管進行辱罵、威脅、恐嚇,甚至還在羣內自編打油詩詆譭公司領導及同事。因老王違反規定、行爲惡劣、公司再次對其作出記大過的處罰,並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經工會會議討論同意後對老王予以開除。

後老王向崑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約7萬元,該委員會裁決駁回老王的申請請求,老王遂將公司方訴至法院。

在法庭上,老王認爲自己被兩次記大過,均依據不足。其從手機櫃中拿手機看信息的行爲時間較短,共計約30秒,不能算是《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未將手機放入手機櫃中”的行爲,情節未達嚴重的程度。而其在之後雖然在羣內發佈了不當言論,但卻是被不公平對待後的不理性行爲,並非無中生有,更不屬於《員工手冊》中規定的“造謠生事、散播謠言、影響團隊和諧”的行爲,這兩次的行爲被當做記大過的理由過於牽強,更不至達到被開除的程度。

而對於老王的處罰,公司方則認爲並無不妥,老王上班時間玩手機違規在先,後又在微信羣內辱罵、詆譭領導同事,兩次被記大過均符合法律規定及《員工手冊》規定,公司最後按照“年度積滿兩次大過者,給予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與老王的勞動合同,也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被告某器材公司《員工手冊》獎懲制度的有關規定,原告老王在上班時間玩手機被記大過,其本人在處分單上簽字確認,且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僅拿出手機看了30秒,公司處罰合理有據。後其在微信羣內辱罵主管、編打油詩詆譭領導同事的行爲,有微信記錄爲證,且有其書寫的保證書爲憑,證明此行爲確實存在,且已背離勞動者的職業道德,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影響了公司的管理秩序,產生惡劣後果,公司根據規定予以記大過處理並無不妥。在一年累計滿兩次大過後,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在徵詢工會意見、進行報備後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程序正當、合法有據。最終法院認定被告被告某器材公司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原告老王主張的7萬元賠償金不予支持,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勞動者在工作中應當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服從上級合理工作安排,對於工作中的糾紛與矛盾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途徑進行反饋。對於不服上級領導管理,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公司可以依照程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對於勞動者而言,《員工手冊》要重視,職業道德要遵守,切莫像案例中的主人公一樣,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崑山法院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