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吳忠民在《中國行政管理》上撰文指出,一個國家,其現代化整體建設進行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社會合作的有效性狀況。而社會合作有效性狀況,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社會公正狀況。

在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就社會合作相關方而言,爲相互信任和長遠合作計,各方均不應在利益分配上試圖“通喫”或“獨佔”,否則,不但社會合作各相關方當中利益“通喫”的一方的暫時利益所得,會由於利益受損方的激烈抗爭而不同程度地喪失掉,同時各相關方也都無法獲得由長遠有效的社會合作所帶來的穩定利益;更爲重要的是,社會合作各相關方的利益甚至會出現“皆輸”的情形。

就此而言,社會合作各相關方可行並且是成本較小的做法,應當是採取談判協商這樣相對較爲“溫和”的方式,以適當並公正的“妥協”或“利益讓渡”的思路,以某種恰當的利益互換方式,在保證對方某種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來獲得自己某種合理的利益,以期社會合作各相關方形成“共贏”的局面。

在轉型期,較之“常態”時期來說,社會共同體的利益結構必然會發生大幅度大面積的變動,由此所帶來的各個羣體的利益訴求必然是千差萬別。對於這些千差萬別、千變萬化的利益訴求一旦處理不妥,便會引發大量的社會矛盾衝突,從而有損於有效的社會合作。

就社會矛盾衝突的解決或緩解而言,公正合理的利益讓渡是一種直接而且具有動態意義的有效方式。進一步看,在進行公正合理的利益讓渡時,要特別注意找到社會合作各相關方最爲關注、同時又不盡相同的利益關切點。從這些利益關切點着手,在社會各個羣體相互間進行不同的利益互換,其利益讓渡的效果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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