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示范文本修订,扩大了合同的适用范围,收集容器上要求安装身份识别标签,对身份识别不明、垃圾分类不合格的,运输单位可以拒收。

适用于所有产生厨余垃圾的非居民单位

此次运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适用范围从原有的餐饮服务单位扩大至所有产生厨余垃圾的非居民单位。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除居民家庭以外的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即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简称非居民单位),分为经营性非居民单位和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

经营性非居民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过程中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包括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仅向特定人员,如内部员(职)工、学生等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等。例如,农贸市场属于经营性非居民单位,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的职工食堂属于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

●收集不满半个标准容器按半个标准容器记录

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明确了服务内容、缴费和结算方式、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强化计量收费管理。

对费用计算和缴费方式,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费用计算以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的称重记录为准,也可按标准收集容器的容积折算重量(120升标准收集容器折算重量110公斤),收集不满半个标准容器的,按半个标准容器记录;收集超过半个标准容器、不满一个标准容器的,按一个标准容器记录。计费周期可选择月、季、半年、年。

缴费方式可选择预缴费方式或后缴费方式。若选择预缴费方式,则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非居民单位向运输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方式支付厨余垃圾处理费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共同确认的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量,计算并从非居民单位的预缴费中扣减实际发生的厨余垃圾处理费。

若选择后缴费方式,则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非居民单位向运输单位支付约定数额的押金,运输单位需提供押金凭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共同确认的厨余垃圾运输量,计算并结清实际发生的厨余垃圾处理费,双方解除合同后,运输单位按押金凭证退还押金。

●收集容器无法识别身份将被拒收

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还对非居民单位和运输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例如,对非居民单位,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提出,非居民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与运输单位对接厨余垃圾运输工作,并将厨余垃圾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送至交接地点,每次运输完毕后将收集容器归位至专门存放地点。非居民单位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在交接过程中出现无法识别身份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运输单位,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输单位负责在非居民单位的收集容器上安装身份识别标签,喷涂身份识别码。运输单位发现非居民单位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中有无身份的收集容器时,应当及时提醒,并停止运输无身份收集容器内的厨余垃圾。运输单位发现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分类不合格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非居民单位整改,未完成整改时运输单位有权停止运输,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输。

此外,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非居民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运输单位支付厨余垃圾处理费用,运输单位有权停止运输,非居民单位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运输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接时间在交接地点运输非居民单位的厨余垃圾,或遇不可抗力时未按照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导致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积压的,非居民单位有权催告,催告未果的,非居民单位有权向所在街道(乡镇)或区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网站

编辑:李萌

责编:马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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