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獲悉,近日,重慶市住建委發佈《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規定重慶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全部按照預售總額的35%覈定,也調整了此前有關預售監督資金的規定,如第十六條調整爲: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屋後出現項目建設資金困難,確需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用於本項目建設的,可向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部門申請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

  以下爲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全文:

  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

  渝建開發〔2021〕23號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各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銀行:

  爲防範化解房地產領域風險,順利推進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切實保障購房羣衆合法權益,經研究,現就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覈減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比例的有關規定

  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全部按照預售總額的35%覈定;不再執行《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使用監管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其他有關文件明確的降低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規定。

  二、調整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有關規定

  調整《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使用監管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有關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規定。分別爲:

  (一)第十六條調整爲: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屋後出現項目建設資金困難,確需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用於本項目建設的,可向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部門申請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應提供以下資料:

  1.預售監管資金提前使用申請表(原件);

  2.監管銀行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資金到賬情況確認書》(原件);

  3.收款單位開具的正式票據(核原件,提交複印件);

  4.依據合同約定付款的,需提供相關合同資料(核原件,提交複印件)。

  同一建檔項目提前使用預售監管資金的次數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得超過3次,每次使用金額不得超過監管賬戶餘額的1/3(監管賬戶餘額大於應監管金額的,則每次使用金額不得超過應監管金額的1/3)。

  (二)第十七條調整爲:

  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提前使用申請資料後,經審覈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資金提前使用通知書》一式3份,由監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各存1份。

  監管銀行須按照《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資金提前使用通知書》上載明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銀行賬戶以及付款金額,直接將等額資金支付給相應收款單位。

  三、加強風險問題項目的預售資金監管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要加強轄區內房地產項目的風險研判,對存在資金風險的項目和已經出現資金問題的項目,要將其預售資金(含首付款和按揭款)全額納入監管,制定具體的監管方案、開設專用監管賬戶,確保監管資金封閉運行,全額用於項目建設。市住房城鄉建委監管的項目需要實施預售資金全額監管的,由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書面提出監管權限下放申請,連同項目監管方案一併報送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住房城鄉建委審覈同意後按程序下放管理權限,由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組織實施預售資金全額監管工作。

  四、認真做好預售資金監管解釋服務工作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要將文件精神及時傳達到轄區內的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並細心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確保政策平穩過渡。同時,工作中要強化服務意識,加快辦件流程,在政策範圍內幫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困難問題,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按照項目建設節點調整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和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繼續按照《重慶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首付款使用監管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印發之前已覈定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不作追溯調整。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實施,之前發佈的相關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9月19日

  本文編選自“重慶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智通財經編輯:楚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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