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非現場監管環節又迎一項新辦法。

9月22日,銀保監會網站發佈《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下稱《辦法》),旨在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監管,完善商業銀行同質同類比較和差異化監管。

《辦法》共五章二十七條,包括總則、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評級程序、評級結果運用、附則,適用於對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的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監管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對當年新設立的銀行進行試評級。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業務模式、風險特徵、外部環境及監管重點發生顯著變化,現行監管評級規則已不能完全適應監管工作需要,在評級流程、管理機制、內容方法和結果運用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亟待進行更新和完善。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要素包括資本充足、資產質量、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盈利狀況、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數據治理、信息科技風險和機構差異化要素。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要素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

各監管評級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包括:資本充足(15%)、資產質量(15%)、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20%)、盈利狀況(5%)、流動性風險(15%)、市場風險(10%)、數據治理(5%)、信息科技風險(10%)、機構差異化要素(5%)。

銀保監會根據監管重點、銀行業務複雜程度和風險特徵具體設定和調整各評級要素權重。評級指標得分由監管人員按照評分標準評估後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要素得分爲各評級指標得分加總。

《辦法》顯示,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結果分爲1-6級和S級。其中,1級進一步細分爲A、B兩個檔次,2-4級進一步細分爲A、B、C三個檔次。評級結果爲1-6級的,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商業銀行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爲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爲確保對銀行風險具有重要影響的突發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時、合理反映,《辦法》規定實施評級結果級別限制規定和動態調整機制。銀保監會在《辦法》中明確了商業銀行存在相應情形時,監管機構應在評級綜合得分對應的初步級別和檔次基礎上,進行相應調整。比如,

出現下列重大負面因素嚴重影響機構穩健經營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爲3級及以下

: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嚴重缺陷,發生重大涉刑業內案件,財務造假、數據造假問題嚴重,被採取重大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重大輿情應對嚴重不當等。風險化解明顯不力、重要監管政策和要求落實不到位的,監管評級結果不高於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結果。

《辦法》還要求加強評級結果運用,切實提升監管效能。強調監管評級結果是綜合衡量銀行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據,監管機構應當根據銀行評級情況,科學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明確監管機構可以根據監管評級結果,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和行動,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實現風險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置,防止風險苗頭和隱患演變爲嚴重問題。

就評級結果來看,綜合評級結果爲1級,表示銀行在各方面都是健全的,發現的問題較輕且能夠在日常運營中解決,具有較強的風險抵禦能力。

綜合評級結果爲5級和6級,表示銀行爲高風險機構。其中,評級結果爲5級,表示銀行業績表現極差,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需要採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或救助,以避免產生倒閉的風險;評級結果爲6級,表示銀行存在的問題極度嚴峻,可能或已經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或者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衆利益。

對於評級結果爲5級和6級的單項要素,《辦法》要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視情況對被評級銀行依法採取限制業務准入、督促控制業務增長和風險敞口等監管措施和行動。

同時,《辦法》明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基礎上,根據監管評級結果,結合銀行經營環境和風險特徵,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和行動,進行差異化監管。

比如,對綜合評級結果爲2級和3級的銀行,應根據具體評級檔次的高低,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與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並可依法採取下列措施和行動:監管談話,督促控制風險較高、管理薄弱領域業務增長和風險敞口,在市場準入上採取一定的監管措施等。

對綜合評級結果爲6級的銀行,監管機構還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附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監管,完善商業銀行同質同類比較和差異化監管,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商業銀行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的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監管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對當年新設立的銀行進行試評級。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評級,參照本辦法執行。針對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出臺的專項監管評級規則,在評級框架、時間和流程上應與本辦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監管評級規則另行規定。

第三條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是指監管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的整體風險和管理狀況作出評價判斷的監管過程。監管評級結果是實施差異化監管的基礎。

第四條 銀保監會統籌組織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工作,進行統一管理,規範操作流程,加強評級結果運用和質量管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開展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工作。

第二章 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

第五條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要素包括資本充足、資產質量、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盈利狀況、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數據治理、信息科技風險和機構差異化要素。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要素由定量和定性兩類評級指標組成。

第六條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評級要素權重設置。各監管評級要素的標準權重分配如下:資本充足(15%)、資產質量(15%)、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20%)、盈利狀況(5%)、流動性風險(15%)、市場風險(10%)、數據治理(5%)、信息科技風險(10%)、機構差異化要素(5%)。銀保監會根據監管重點、銀行業務複雜程度和風險特徵具體設定和調整各評級要素權重。

(二)評級指標和評級要素得分。評級指標得分由監管人員按照評分標準評估後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要素得分爲各評級指標得分加總。

單項要素得分按權重換算爲百分制後分6個級別,90分(含)至100分爲1級,75分(含)至90分爲2級,60分(含)至75分爲3級,45分(含)至60分爲4級,30分(含)至45分爲5級,30分以下爲6級。

(三)評級綜合得分。評級綜合得分由各評級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權重加權彙總後獲得。

(四)監管評級結果確定。根據分級標準,以評級綜合得分確定監管評級初步級別和檔次,在此基礎上,結合監管評級調整因素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第七條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結果分爲1-6級和S級,其中,1級進一步細分爲A、B兩個檔次,2-4級進一步細分爲A、B、C三個檔次。評級結果爲1-6級的,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商業銀行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爲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監管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爲1級,其中,95分(含)以上爲1A,90分(含)至95分爲1B;75分(含)至90分爲2級,其中,85分(含)至90分爲2A,80分(含)至85分爲2B,75分(含)至80分爲2C;60分(含)至75分爲3級,其中,70分(含)至75分爲3A,65分(含)至70分爲3B,60分(含)至65分爲3C;45分(含)至60分爲4級,其中,55分(含)至60分爲4A,50分(含)至55分爲4B,45分(含)至50分爲4C;30分(含)至45分爲5級;30分以下爲6級。

第八條 對於存在以下情形的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應在評級綜合得分對應的初步級別和檔次基礎上,進行相應調整:

(一)核心監管指標不滿足最低監管要求或在短期內發生重大不利變化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爲3級及以下;

(二)出現下列重大負面因素嚴重影響機構穩健經營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爲3級及以下: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嚴重缺陷,發生重大涉刑業內案件,財務造假、數據造假問題嚴重,被採取重大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重大輿情應對嚴重不當等;

(三)無法正常經營,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及金融秩序穩定的,監管評級結果應爲5級或6級;

(四)風險化解明顯不力、重要監管政策和要求落實不到位的,監管評級結果不高於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結果;

(五)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應下調監管評級的情形,視情節嚴重程度決定下調措施。

第三章 評級程序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監管評級週期爲一年,評價期間爲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級工作原則上應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條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程序包括年度評級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評、複評、審覈、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後評價等環節。

第十一條 銀保監會每年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商業銀行經營與風險、監管規則和關注重點等因素的變化情況,制定年度監管評級方案,明確當年評級要點、評分標準和具體時間安排。

第十二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持續、全面、深入收集與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相關的內外部信息,充分反映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業務經營等情況。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和數據、銀行有關經營管理文件、審計報告、信訪和違法舉報信息及其他重要內外部信息等。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向監管機構提供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監管機構發現數據和信息失真時,應當及時與被評級銀行確認修正,並採用修正後的數據和信息進行監管評級。監管機構可視評級需要,通過到被評級銀行現場走訪、監管會談等方式進一步瞭解情況並收集信息。

第十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綜合分析被評級銀行相關信息,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評級方法和標準,開展監管評級初評,形成初評結果。

監管評級初評對每一項評級要素的評價應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斷合理,準確反映商業銀行的實際狀況。

第十四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初評基礎上對被評級銀行的風險與管理狀況進行再評價,形成複評結果。複評結果可不同於初評結果,但應闡明理由。

第十五條 銀保監會對複評結果進行審覈調整,確定被評級銀行的監管評級最終結果。最終結果可不同於複評結果,但應闡明理由。

監管評級審覈應按照評級尺度統一、客觀準確和公平公正原則,綜合考慮單家機構特點、同類機構共性等因素,對被評級的所有同類銀行的風險與管理狀況、評級分數和級別進行確定。

第十六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將商業銀行的監管評級最終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監管意見書、監管通報等方式通報給商業銀行,並提出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年度監管評級工作開展情況和評級結果進行分析,總結評級發現的風險因素,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第十七條 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被評級銀行風險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銀保監會結合監管評級工作實際,適時對監管評級工作及效果進行後評價,客觀分析問題及原因,總結經驗和教訓,持續改進完善商業銀行監管評級體系。

第十九條 銀保監會建設商業銀行監管評級信息系統,進行集中統一的評級流程跟蹤和管理,增強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工作的規範性和準確性。

第四章 評級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爲衡量商業銀行經營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

綜合評級結果爲1級,表示銀行在各方面都是健全的,發現的問題較輕且能夠在日常運營中解決,具有較強的風險抵禦能力。

綜合評級結果爲2級,表示銀行基本是健全的,風險抵禦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運行中得以糾正的弱點,若存在的弱點繼續發展可能產生較大問題。

綜合評級結果爲3級,表示銀行存在一些明顯的弱點,風險抵禦能力一般,勉強能夠抵禦業務經營環境的大幅變化,但存在的弱點若不及時糾正很容易導致經營狀況劣化,應當給予監管關注。

綜合評級結果爲4級,表示銀行存在的問題較多或較爲嚴重,並且未得到有效處理或解決,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否則可能損害銀行的生存能力,存在引發倒閉的可能性。

綜合評級結果爲5級和6級,表示銀行爲高風險機構。其中,評級結果爲5級,表示銀行業績表現極差,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需要採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或救助,以避免產生倒閉的風險;評級結果爲6級,表示銀行存在的問題極度嚴峻,可能或已經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或者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衆利益。

第二十一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結果,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爲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開展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結合單項要素和綜合評級結果,深入分析銀行存在的風險及其成因,制定每家銀行的綜合監管計劃和監管政策,確定監管重點以及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範圍,督促商業銀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對商業銀行單項要素評級得分情況的監管關注,結合評級反映的問題,針對該單項要素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和行動:

對於評級結果爲2級及以下的單項要素,應當持續關注,研判變化趨勢和可能出現的問題;

對於評級結果爲3級及以下的單項要素,應當加強對被評級銀行該要素的非現場監管,並視情況對該要素進行現場覈查或專項現場檢查;

對於評級結果爲4級及以下的單項要素,應當視情況督促被評級銀行制定改善該要素風險狀況的計劃,並在監管機構監督下實施;

對於評級結果爲5級和6級的單項要素,應當視情況對被評級銀行依法採取限制業務准入、督促控制業務增長和風險敞口等監管措施和行動。

第二十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基礎上,根據監管評級結果,結合銀行經營環境和風險特徵,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和行動,進行差異化監管。

對綜合評級結果爲2級和3級的銀行,應根據具體評級檔次的高低,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與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並可依法採取下列措施和行動:監管談話,督促控制風險較高、管理薄弱領域業務增長和風險敞口,在市場準入上採取一定的監管措施等。

對綜合評級結果爲4級的銀行,除可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和行動外,還應區別情形依法採取下列措施和行動:控制資產增長,要求補充資本,要求補充流動性,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限制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等。

對綜合評級結果爲5級的銀行,在採取上述監管措施和行動基礎上,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

對綜合評級結果爲6級的銀行,監管機構還可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針對銀行的具體經營和風險情況,監管機構還可區別情形依法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和行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機構可以採取適當方式與有關政府部門共享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結果、根據對等原則向境外監管當局提供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結果,並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開。

商業銀行應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不得出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或其他考慮對外披露,確有必要向其他監管部門、政府部門等特定對象提供監管評級結果的,應報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同意後提供。

第二十五條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影響正常監管評級工作,監管機構可以根據突發事件的等級及影響情況,依法決定開展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的時限要求及具體方式。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監管評級內部指引(試行)>的通知》(銀監發〔2007〕14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村鎮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2〕1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監管評級內部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4〕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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