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擬立法:六類公共場所應設外語標識,標識中不單獨使用外語

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爲)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草案)》,其中提出了多項外語公共服務的內容,如提出制定交通、文化、旅遊、體育等領域外語標識譯寫地方標準等。

《條例(草案)》明確,公共場所標識應當以規範漢字爲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同時,民用機場、火車站、城市公共交通站點等六大類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外語標識。

政府主辦的國際體育賽事要有統籌協調的外語服務

《條例(草案)》明確提出北京市外語公共服務的內容。

市政府建設集信息發佈、公共服務、諮詢交流等功能於一體的外語版門戶網站;市政府各部門、各區政府根據需要在門戶網站公佈信息譯本或者建立外語版網站。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根據需要設置外語標識、諮詢窗口,配備外語服務人員或智能翻譯輔助設備,提供相關服務。市民服務熱線和緊急熱線提供必要的外語翻譯服務,政府外事等部門會同熱線工作機構爲開展熱線翻譯志願服務提供必要條件。

同時,《條例(草案)》還明確北京市在大型活動、旅遊、就醫、突發事件應對等方面的外語便利化服務措施。比如規定在北京舉行國家重大活動和政府主辦的國際體育賽事、國際展會、國際博覽會等活動期間,宣傳、政府外事、共青團組織等部門和團體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統一安排,統籌協調外語服務等相關工作。

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市政府外事、交通、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外語版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臺建設,提供有關景區、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風險、醫療急救、旅遊者流量和服務質量等信息。

《條例(草案)》還提出,市衛生健康部門逐步推進預約掛號統一平臺建設,發佈外語導醫信息,完善預約掛號和就醫診療服務機制,爲就醫提供便利。

公共場所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語

《條例(草案)》提出了固化和提升設置、使用外語標識的規範。明確公共場所標識以規範漢字爲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語;使用漢字同時使用外語的,外語應當與漢字表達相同含義。

根據重要程度和必要性,《條例(草案)》明確了應當設置外語標識的六類公共場所,包括民用機場、火車站、城市公共交通站點;大型國際活動承辦、接待場所;國際體育賽事和國際展覽活動場所;引進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區;應急避難場所;文化、旅遊、體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外語標識實行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設置、使用外語標識,應當對所使用的外語進行審覈。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還明確了譯寫規範和內容規範,要求市政府外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交通、文化、旅遊、體育等領域外語標識譯寫地方標準,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政府外事部門將外語標識管理要求納入牌匾標識管理規範。

如規定,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或是宣揚淫穢、賭博、暴力等不良信息等內容。

■看點

條例將成國內首部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了說明報告。

2020年2月,北京市政府出臺《北京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規範外語標識的設置、管理。李富瑩表示,隨着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加速推進,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工作面臨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外語設施建設和服務水平與城市對外開放和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如公共服務領域外語服務供給和能力有待提升,外語標識設置、使用規範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規範和提升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的整體水平,更好服務於國際交往中心功能建設。”李富瑩說。

北京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孫杰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報告認爲,該條例作爲國內首部國際交往語言環境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在遵循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具體條款內容既把握了文字主權和適度原則,又體現了鮮明的北京特色,是北京市探索開展涉外立法的具體實踐,體現了地方立法要發揮補充、先行、創制作用的要求。

新京報記者 吳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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