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嗎?

答:分不同情況。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種植用工。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想結束用工,就可以隨時終止,且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7)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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