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李某,大概没有想到,因两年来在朋友圈发的数十条辱骂文字,自己不仅被告上法庭,最终还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18800元。

罚金虽不多,意义却不小。长期以来,颇有些人以所谓“网络自由”之名口无遮拦。特别是随着各种社交平台和网络社群的普及,有些人更是觉得既然是个人账号、私人群组,张口就来不用负责。造谣传谣、诽谤攻击,或因个人恩怨在微信群开撕、微博区开骂等触目即是,搅得网络乌烟瘴气。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今天,线上世界与现实生活早已深度融合,已然成为重要的社交场所。其中的社会评价,同样关乎个体的人格尊严,也会影响其线下的生活与工作。因此,网络发言当然必须关照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换言之,谁违法无德、谁侮辱他人,必然会受到相应惩处。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丢了人又赔了钱的李某得到了教训,这也是对所有网民的提醒: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管好自己的键盘,才是正确的网络冲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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