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李某,大概沒有想到,因兩年來在朋友圈發的數十條辱罵文字,自己不僅被告上法庭,最終還被判公開道歉,並賠償18800元。

罰金雖不多,意義卻不小。長期以來,頗有些人以所謂“網絡自由”之名口無遮攔。特別是隨着各種社交平臺和網絡社羣的普及,有些人更是覺得既然是個人賬號、私人羣組,張口就來不用負責。造謠傳謠、誹謗攻擊,或因個人恩怨在微信羣開撕、微博區開罵等觸目即是,攪得網絡烏煙瘴氣。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今天,線上世界與現實生活早已深度融合,已然成爲重要的社交場所。其中的社會評價,同樣關乎個體的人格尊嚴,也會影響其線下的生活與工作。因此,網絡發言當然必須關照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換言之,誰違法無德、誰侮辱他人,必然會受到相應懲處。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丟了人又賠了錢的李某得到了教訓,這也是對所有網民的提醒:自覺約束自身行爲,管好自己的鍵盤,纔是正確的網絡衝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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