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五洋債案”二審維持原判,中介機構稱正研究是否申請再審

已有370餘名投資者與德邦證券達成和解並撤訴。

“五洋債案”終審結果出爐,二審維持原判。

第一財經記者24日從案件相關方瞭解到,目前有中介機構已收到浙江高院下發的二審判決書。其中顯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錦天城律所、大公評估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浙江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五洋建設董事長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承擔487名自然人投資者合計7.4億元債務本息的連帶賠償責任,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資信評級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在5%和10%範圍內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上述判決結果,德邦證券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德邦證券作爲二審上訴方之一,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至於是否會繼續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公司還在積極研究和確定對策的過程中。”其表示,目前公司各項經營正常,二審判決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轉。

與此同時,記者瞭解到,截止目前,已有370餘名投資者與德邦證券達成和解並撤訴。

據第一財經此前報道,截至二審庭審當天(8月17日),已有40餘名投資者與德邦證券達成和解並撤訴,相關和解協議亦曾得到杭州中院的司法確認。

五洋債案作爲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全國首例證券糾紛領域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其進展備受市場關注。

有業內人士曾表示,該案有可能成爲證券糾紛領域中對中介機構責任判定的“首例”,將對中介生態產生重大影響。

去年12月底,杭州中院對“五洋債案”作出一審判決,相關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承擔比例和金額較高,中介機構責任認定問題一度成爲法律界關注重點。

今年1月底,6位被告中,除五洋建設外,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所等其餘5名被告均選擇了上訴。

8月17日,該案二審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共計14人出庭,庭審持續近一天。

庭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議焦點涉及程序、實體兩方面,共計9個問題,包括五洋建設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是否應當由投資人先申報債權才能提起訴訟?大公評估公司、錦天城律所沒有受到行政處罰,司法能否直接確認其民事責任?案涉虛假陳述與投資人的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證券服務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等。

多家中介機構提出新訴求,即對投資者進行損失鑑定。

據第一財經此前報道,如果採取損失鑑定,部分中介機構承擔的“全額連帶責任”或可轉爲“比例連帶責任”。不過,從二審判決結果來看,這一方向並未得到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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