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專項債用途調整指引印發,四類情形可申請調整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楊志錦 上海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瞭解到,近期監管部門已在系統內下發了專項債用途調整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提出,專項債用途調整,主要是對新增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因債券項目實施條件變化等原因導致專項債券資金無法及時有效使用,需要調整至其他項目產生的專項債資金用途變動。

“地方債特別是專項債,具有存量規模高、項目管理複雜和收益自平衡難度大等特點。近年專項債項目申報中,一些項目申報時考慮不足,實施中可能遇到環保、用地、規劃等方面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短期內無法動工,導致資金趴在賬上。因此,部分專項債存在調整或變更用途的必要性。”某大型券商首席固收分析師稱。

四類情形可申請調整

指引提出,專項債資金使用,應堅持以不調整爲常態,調整爲例外。指引明確,專項債券資金已安排的項目,可以申請調整的情形主要有四類:

一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確無專項債資金需求或需求少於預期的。

二是項目竣工後,專項債資金髮生結餘的;

三是財政、審計等發現專項債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按照監督檢查意見或審計等意見確需調整的。

四是其他需要調整的。

對於專項債使用違規問題,可通過審計報告管窺一斑。多個省份8月前後披露的審計報告顯示,專項債使用問題主要集中在資金閒置以及投向不合規等方面。投向方面甚至出現了發放工資、差旅費及購買理財等問題。

廣東省審計廳稱,組織對汕頭、河源、中山、陽江等4個市2020年度專項債券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後發現:部分地區超範圍使用專項債券資金。具體而言,有1個市的2個區將專項債券資金用於償還政府購買服務金、發放人員工資等支出,涉及金額5.41億元;有1個市本級挪用債券資金支付其他項目工程款等,涉及金額113.32萬元。

再如山東省審計廳指出,4市20縣將29.04億元債券資金出借給鄉鎮、企業等週轉使用,有的用於購買理財產品或其他項目建設等。

根據各省審計工作報告看,部分地方存在債券資金使用不規範的問題。通過規範調整專項債用途,有助於避免債券資金閒置浪費,並儘早發揮債券資金效益,更好地貫徹“資金跟着項目走”的原則。

對於調整後安排的項目,指引提出,項目需屬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準備充分、可儘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週期應該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餘期限相匹配,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於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

嚴禁先挪用、後調整

指引還明確,各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嚴格履行規定程序,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後調整的行爲

指引提出,專項債用途調整,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具體實施。

此前針對河北代表團提出的“增加地方債券項目調整自主權”的建議,財政部回覆稱,2020年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加快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財預〔2020〕94 號),明確賦予地方一定自主權,對因準備不足短期內難以建設實施的項目,允許省級政府及時按程序調整用途。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稱,需要說明的是,按照預算法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由省級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進行,省級政府是地方政府債務舉借的法定主體,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用途調整也應由省級政府依法調整,不宜將調整權限下放市縣。

此次指引明確,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2次項目調整工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梳理本級政府專項債項目實施情況,確需調整專項債用途的,要客觀評估擬調整項目預期收益和資產價值,編制擬調整項目融資平衡方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及時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彙總各地調整申請,統籌研究提出包括專項債務限額和專項債項目在內的調整方案,於10月底前按程序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指引還提出,專項債資金已安排的項目調整規模大、頻次多的地區或部門,省級財政部可適當扣減下一年度新增債券額度,引導各地區、各部門提升專項債項目儲備和安排的精準性、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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