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影视投资隐秘的角落 来源: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 蒋牧云 张荣旺 上海 北京报道

国庆将至,国庆档影片亦成为不少人必备的假期“打卡”项目。《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近期有名为“千筹网”的影视投资平台正积极宣传自身销售的相关产品。在销售人员的口中,影片上映后票房可观,投资者收益也相应较高,其中就包括近期备受关注的电影《我和我的父辈》。

然而,在对产品信息进行核实时,相关影片的出品方却告诉记者,公司未与千筹网提到的收益权转让方开展电影联合投资、收益转让、宣传发行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合作,也从未委托千筹网进行项目融资或众筹。

那么,相关项目究竟是真是假?投资者仅需购买相关产品就能坐等票房“分红”是否真的如此简单?

融资需求令人费解

千筹网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近期热门的国庆档影片收益权转让较为火热,并向记者发来一份《我和我的父辈》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显示,甲方为艺迪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迪文化”),乙方为投资者。乙方按照出资金额占项目标价的比例享受相关权益,通过协议约定的相应比例获取影片所产生的相关收益,但具体获利收益金额以实际院线票房分账收益核算为准。

项目具体情况方面,总估值为5亿元,包含了版权购买费用(包括因购买电影产生的差旅费、电影版权费、指标运作费等)、电影配额指标费、电影拍摄制作费。

千筹网上提供的一份分账预估信息显示,认购40万元,将拥有总票房占比0.08%,若院线票房达成15亿元至35亿元,则投资者可以获得分账42万元至98万元不等。就为何在距离电影上映前一周左右的时间仍然要将收益权转让的问题,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甲方出于资金流动上的考虑,希望募资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对于备受关注的国庆档影片,是否需要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募资?收益权转让方在临近影片上映时,将收益权转让,其真正目的又是什么?

在中国青年剧作家、导演向凯看来,如今由于专业的投资机构较多,热门影视作品确实有可能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募资。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品方进行收益权转让的基本需求为融资,往往是在影片需要投入拍摄、宣发等制作费用时进行。而一部影片的制作周期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通常不会在影片临近上映时仍在进行制作费用的募资。也很少有出品方在经历长时间的影片制作后,将劳动果实轻易分享给第三方。若上述项目是真实的,那么在影片上映前一周仍进行转让,意味着出品方对影片的期望不大,此时的收益权转让基本可以认定为“甩锅”行为。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晓芳律师则向记者表示,在没有约定限制或禁止转让影视项目份额的情况下,影视项目的投资方是可以将其权益进行转让的,从这一层面上看,不能以距离电影上映的时间来简单判断其是否为骗局。

收益权真实性待商榷

除去融资逻辑的疑问外,记者注意到,《我和我的父辈》的出品方——中国电影(600977.SH)在7月30日发布公告称,接到部分投资者电话、邮件,询问《我和我的父辈》对外融资的相关事项。经查,有人通过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擅自发布电影《我和我的父辈》的虚假融资信息,行为涉嫌诈骗。公司从未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信息渠道,开展或委托其他公司开展电影《我和我的父辈》项目融资、众筹等业务。

针对这一情况,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艺迪文化并非直接从中国电影处拿到的份额,而是通过另一家名为北京凯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受让的。记者向千筹网的运营方——苏州千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筹文化”)发去采访函,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方面收到了艺迪文化方面提供的底层协议,但不便向记者展示。

对于上述情况,记者向中国电影求证。中国电影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未曾与北京凯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歌文化”)、艺迪文化开展电影联合投资、收益转让、宣传发行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合作。同时,公司从未通过包括千筹网在内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信息渠道,开展或委托其他公司开展电影《我和我的父辈》项目的融资、众筹等业务。

记者就上述问题向凯歌文化、艺迪文化分别致电并发去采访信息,但对方在听闻记者身份后便挂断了电话,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那么,对于转让方提供的底层协议,千筹文化是否进行了核查?对此,千筹文化相关负责人表示无法核实协议的真实性,由于出品方可能与转让方进行了相关约定,即使是千筹文化方面也只能看到底层协议的首页,以及盖有公章的部分,而艺迪文化所提供的部分文件确实盖有中国电影的公章。

“如果项目份额本身存在瑕疵,投资者将面临失去全部投资款的重大风险。千筹网若直接销售某个影视项目产品,则必然有义务进行核查。”徐晓芳指出。

投资者成为“接盘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两年影视投资乱象频出。

向凯告诉记者,部分不法分子制作假的委托书或授权书,或假冒出品方名义向普通投资者募资,其中也包括很多真实注册了的影视公司。因此,2020年起国家对于影视制作许可证的监管也有所加强,很多没有进行实质影视制作的影视公司已经被吊销了影视制作或宣发资质。

向凯进一步表示,大部分真实的收益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融资中,投资者的资金通常需要直接打入出品方的专项资金账户。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直接打入专项资金账户,则项目可以认为存在较大风险。此外,中介方或者代理方必须出示授权书。与此同时,投资者也需要同时向出品方咨询是否存在委托第三方融资的行为。

中国电影相关负责人也特别向记者提到,近年冒用电影投资方、制作方名义,擅自进行电影融资或收益权转让的诈骗行为屡见不鲜。此种网络诈骗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也使公众对电影行业产生极大误解。希望广大投资者注意甄别,在法定信息媒体已发布官方声明的情况下,不要轻信虚假融资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徐晓芳指出,影视投资具备极高的专业壁垒和资源垄断。实际上,优质项目流入民间的可能性极低,普通个人投资者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即使有专业人士的帮助,也很难拿到相应的权利文件来进行专业判断,因此并不建议普通个人投资者进入影视项目投资领域。

事实上,影视作品的收益权并非部分投资人想得那样简单。徐晓芳表示,收益权包括了电影的院线发行收益(含票房分红)、其他如互联网和卫视发行收益、衍生品收益、电影政府补贴、参奖获奖收益等,但即使项目真实有效,也不意味着就一定能获得收益。

徐晓芳进一步分析称,一方面是投资风险问题,有的影视项目的收益不一定能覆盖所有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壁垒和专业壁垒导致个人投资者是非常弱势的一方,影视项目收益结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给了“中间商”在收益结算过程中进行各种“猫腻”和“文字游戏”的可能性,收益分配的基数是什么、收益分配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分配流程是不是公开透明、是不是溢价投资等,普通个人投资者往往很难判断。而即使是投资者发现了问题,也基本不可能有审计查账的权利,那就意味着其维权也会非常艰难。

徐晓芳举例道,一些出品方(或权益受让方)拿到份额后兜售给个人投资者,其用1000万元购买了5%收益权,然后卖给个人投资者5000万元,从而在电影上映前就已获得了收益,而个人投资者能分到多少收益等问题已与他们无关。实际上,个人投资者成为了整个收益链条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和“接盘侠”。个人投资者防范风险的最佳举措是不要心存侥幸认为可以分一杯羹。正规机构投资者即便试图分散风险,也会寻找其他专业的影视公司、基金而非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在进行影视项目投资时,也需要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进行投资结构设计、项目风险评估、版权链条审查等工作后,才可能尽量降低投资风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