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詳解“僞市值管理”是非曲直 市值管理應嚴守三條紅線和三項原則

繼查實史某等人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票價格案後,近期,證監會與公安機關依託線索聯合研判機制,結合交易所監控發現情況,依法啓動對一批惡性操縱市場案件的聯合調查工作,並作爲2021年證監會專項執法行動的重點案件。

9月24日,證監會通報稱,相關人員惡意操縱“南嶺民爆”“今創集團”“昊志機電”等股票價格案已取得重大進展。近日,證監會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聯合行動,一舉將3起操縱市場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員抓捕歸案。

而在上述三起大案中,還出現了爲操縱市場創造有利條件,並謀取非法利益的“葉某”身影。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該“葉某”正是此前網上主動爆料的“資本掮客”的葉飛。

“上述案件是證監會與公安機關合力查獲的有組織實施操縱市場違法犯罪案件,反映了操縱團伙與配資中介、市場掮客、股市‘黑嘴’等相互勾結的灰黑利益鏈條,是近年來我會‘零容忍’打擊的重點違法類型。”9月24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稱。

經證監會調查顯示,在“南嶺民爆”“今創集團”“昊志機電”等股票價格案中,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劉某燁團伙以股票配資、委託理財等方式控制數十個證券賬戶,涉嫌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等手段操縱“南嶺民爆”股票,非法獲利數千萬元。

而葉某在明知劉某燁等人操縱“南嶺民爆”股票價格的情況下,積極提供相關幫助及建議,爲操縱市場創造有利條件,並謀取非法利益。2019年以來,劉某龍團夥、顏某團伙涉嫌通過連續交易、對倒等方式,分別操縱“今創集團”“昊志機電”股票價格,涉案金額巨大。調查還發現,個別機構從業人員存在利用職務便利與操縱團伙進行利益輸送的嫌疑。

鑑於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證監會依法將相關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近日,證監會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聯合行動,一舉將3起操縱市場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員抓捕歸案。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爲劉某燁等人操縱“南嶺民爆”股票價格提供相關幫助及建議的“葉某”,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正是此前接連舉報數十家上市公司操縱股價的葉飛。

今年7月23日,證監會通報了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票價格案調查進展。調查結果顯示,史某等操縱團伙控制數十個證券賬戶,拉抬“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票價格,交易金額達30餘億元,相關偵辦工作已全面展開。

而2個月前,葉飛在網絡上公開曝出中源家居爲規避監管限制,通過操盤方和葉飛本人達成一致,意圖操縱股價後賣出股票獲利。正由於此,葉飛也自視爲自己的舉報有助於打擊“僞市值管理”。

但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結合目前公開的調查結果發現,並沒有證據顯示“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票價格操縱案與相關上市公司及公司董監高有關,這與葉飛舉報的中源家居委託操盤方進行“僞市值管理”的情況並不一致。另外,在葉飛此前爆料的企業名單中,也沒有“利通電子”的名字。

對此,有接近交易所監管人士此前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對於相關賬戶組操縱“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價的行爲,交易所在今年5月前就已關注到,並納入重點監控視野。可以說,葉飛爆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尚有出入,且監管層打擊相關操縱股價違法行爲的起因,也不是源於5月的“舉報門”。

此前,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則濤就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葉飛在舉報相關主體涉及操縱市場行爲的同時,也表明了自己參與了相關違規行爲的“牽線搭橋”,對於這種“牽線搭橋”的行爲是否涉嫌違法違規甚至涉嫌構成操縱市場犯罪的幫助犯,需要結合葉飛的知情程度、主觀目的、與其他行爲人的意思聯絡、參與的深度以及違法所得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即便葉飛主動向相關部門舉報他人的違法違規行爲,也不代表其自身就能‘全身而退’。”吳則濤稱,目前,《刑法》及《操縱市場司法解釋》均規定了犯罪分子的減輕量刑情節,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均是“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至於葉飛舉報他人違法犯罪行爲是否滿足上述從輕處理或免於處罰的條件,則要看檢察機關和法院如何認定葉飛自身的行爲性質以及其檢舉揭發他人的行爲對查明案件的重要性程度。

“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之實、借市值管理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公平秩序,嚴重干擾資本市場發揮,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是證監會長期以來嚴厲打擊的重點。”當天的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副主任郭瑞明還對“僞市值管理”行爲進行了剖析。

郭瑞明表示,正確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邊界,應當嚴守“三條紅線”和“三項原則”。

“三條紅線”即:嚴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節奏,不得選擇性信息披露,虛假信息披露,欺騙投資者;嚴禁進行內幕交易或操縱股價,牟取非法利益,擾亂資本市場“三公”秩序;嚴禁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而“三項原則”,一是適合市值管理的主體,必須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許的適格主體,除法律法規明確授權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等其他主體,不得以自身名義實施市值管理;二是賬戶實名,直接進行證券交易的賬戶,必須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許的其他主體的實名賬戶;三是披露充分,必須按照現行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屜協議。

“市值管理根本宗旨是要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市公司應當切實提高合規意識,守法經營、合規運作。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運用資本市場工具合理提升公司經營治理的水平,堅決抵制僞市值管理。”郭瑞明稱。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全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進一步構建全方位監控、高效率查辦、多部門協作、立體式追責的綜合執法體系。依法從嚴打擊以市值管理爲名,行操縱市場之實等違法違規行爲。

一方面堅持零容忍方針,密切關注市場動態、賬戶聯動、異常交易,重拳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爲,加強行刑銜接,強化執法威懾。另一方面則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和有效性,積極爲上市公司創造有利於長期價值提升的政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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