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翔峯

“五洋債”二審宣判:駁回原審各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此次判決中,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均對相關債務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

券商中國第一時間採訪判決所涉中介機構。德邦證券表示,對二審判決表示遺憾。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至於是否會繼續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德邦證券稱還在積極研究和確定對策的過程中。目前該公司各項經營正常,二審判決並不會影響該公司的正常運轉。

三家主體承擔全部連帶賠償

杭州中院一審判決結果爲: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的債務本息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爲此次債券發行提供法律服務的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大公國際,亦被杭州中院酌定分別承擔5%和10%的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意味着這一判決結果最終塵埃落定。

浙江省高院在判決中表示,德邦證券作爲該案所涉債券的承銷商,對提請關注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問題等未進行審慎覈查和必要的調查複覈,不適當地省略必要的工作步驟, 其因未對影響企業償債能力的重要內容進行充分覈查亦被行政處罰, 德邦證券公司的行爲足以影響投資人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判斷,對案涉虛假陳述存在過錯。

法院還認定,德邦證券以包銷方式承銷案涉債券,對債券能否完成銷售與發行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德邦證券亦在《募集說明書》 中聲明不存在因所引用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 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承諾《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因存在虛假陳述致使投資人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浙江省高院認爲,一審判決德邦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據。

德邦證券相關人士表示,作爲二審上訴方之一,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源於判罰金額巨大,且沒有劃分明確比例,更未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至於是否會繼續向最高院申請再審,德邦證券稱還在積極研究和確定對策的過程中,目前該公司各項經營正常,二審判決不會影響該公司的正常運轉。

公開信息顯示,德邦證券2018、2019、2020連續三年營業利潤約爲2至5億,三年加總爲近11億。五洋案的判罰雖對該公司利潤產生壓力,但並不會對穩定經營產生阻力。

值得注意的是,有專家指出,二審判決仍然認可一審判決的責任形式,使得多個被告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承擔全額連帶責任,又有承擔按份連帶責任。可以合理預期,對於德邦證券、大信會所判決承擔全額連帶責任的主體而言,其在各家被告內部應當分擔的最終責任究竟幾何,或將通過執行程序,或者另行啓動內部責任追償訴訟程序予以最終解決。參考此前欣泰電器欺詐發行案中興業證券先行賠付追償糾紛案,這將又是一場曠日持久的消耗戰。

不過,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也指出,“陳志樟、德邦證券以及大信會計事務所之間的債務承擔比例劃分並不影響投資者追償事宜,投資者可以向三者任意一者要求全額賠償。比如,德邦證券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後,可以與陳志樟等另外兩方通過訴訟或者協商等方式分配承擔比例,官司只發生在債務人之間,對作爲債權人的投資者沒有影響。”

部分投資者已經和解,業內呼籲賠償注重“首惡”

今年兩會前期,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科技監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野曾呼籲,確立追“首惡”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順序。

張野指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作爲“內部人”,對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有“首惡”的責任。若不區分連帶賠償責任的順序,則會導致責任混同,不利於劃分責任主次,形成清晰的追責邏輯。實踐中,受害投資者基於各主體民事賠償能力的不同,積極向中介機構等“大戶”行使求償權,將導致實際承擔責任與行爲及過錯程度的錯配。

作爲此案“首惡”,五洋建設以2016年135.8億元的營業總收入進入2017年浙商全國500強榜單,位居第109位,並在“建築建材”行業排在第10位。據五洋建設披露,2016年營業收入135億元,業務利潤3.15億元。當時,多位投資人對媒體表示稱,五洋建設運營情況良好,或涉嫌逃廢債的情況,將採取法律行動進行維權。

但直到今天,五洋建設也未賠償對於投資者的欠款。

“首惡”隱身,中介機構“咬牙”擔責。券商中國此前報道,通過行業調解組織的和解平臺,德邦證券已和多數中小投資者達成和解。截至目前,已有370餘名投資者與德邦證券達成和解並撤訴。

行業內多名專家亦曾指出,在證券代表人訴訟案中,放棄“追首惡”卻轉向“喫大戶”,不利於形成和維護全市場參與主體各司其職、相互制約的關係和機制基礎,長遠來看不利於債券市場的規範有序發展;而採取柔性的和解方式、落實“比例連帶責任分配”可避免對行業造成過度衝擊。

“五洋債”一審判決後,也有專家對券商中國表示,五洋債案雖是全國首例公司債欺詐發行案,但在五洋債違約之後,公司債暴雷事件屢有發生,相關中介機構是否會“接棒”五洋債遭“連坐”,一時也成爲投行從業者的隱憂。如何構建證券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分配機制,實現相關主體合理、按序擔責,也將成爲“五洋債案”二審審判之後依然需要全行業深入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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