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監管鼓勵境內銀行跨境人民幣貸款 資金用途成風控關鍵

來源:中國經營網

本報記者 楊井鑫 北京報道

近日,央行和外管局聯合發佈《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拓展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鼓勵境內銀行對境外企業貸款優先使用人民幣,並對27家銀行本外幣統一監管設定了餘額上限。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對於境內銀行而言,境外人民幣貸款的資金用途仍然是銀行風控的關鍵。由於《規定》中特別強調,貸款資金不能迴流至境內,以及不能用於償還內保外貸的債務,這將對銀行的風控措施提出更高要求。

4.39萬億外貸

央行和外管局指出,目前,相較境外外匯貸款,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於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規定》則放寬了這一限制,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侷限於“走出去”項目。

按照監管的說法,《規定》旨在建立統一的本外幣境外貸款政策框架,支持和規範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以更好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切實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據瞭解,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企業“走出去”進程進一步加快,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體系中的地位愈發重要,境外資金需求明顯上升。現行境外貸款政策出臺時間較早,本外幣政策差異較大,跨境人民幣貸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較多,對於“走出去”企業境外經營及與我國有關的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支持力度有限。

央行公佈數據顯示,截至8月末,存款類金融機構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信貸)爲43939.18億元。

“在目前多數銀行的跨境產品中,外幣信貸產品仍然是主流,這其中涉及外匯兌換中匯率的波動風險。從監管的角度看,鼓勵的是境外企業直接使用人民幣進行貿易和投融資,以提升人民幣的投融資貨幣功能和儲備貨幣功能。”一家國有大行人士稱。

該人士認爲,本外幣境外貸款納入到統一監管是《規定》中比較大的變化,而此前跨境人民幣和外匯貸款對於境外貸款的法規並不統一。跨境人民幣貸款在實踐中更多是以正面清單的形式,僅針對“走出去”境外項目。外匯貸款則較靈活,可以允許銀行在經營範圍內提供商業貸款,限制相對不多。

“以前出口信貸、NRA貿易融資、銀團貸款、併購貸款等境外貸款大多數都是外幣貸款。”該人士表示,《規定》中對於境外人民幣貸款項目範圍的放寬可以看作是一種監管態度,也說明了“本外幣政策”協同是大勢所趨。

資金用途“防套利”

在銀行本外幣納入到統一監管後,監管明確了銀行境外貸款也需要穿透式監管,並對銀行境外貸款資金用途給出了負面清單。

按照監管要求,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於境外企業經營範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同時,境外貸款的資金不得用於證券投資、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等,貸款資金用於境外直接投資應服從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

“由於外債的資金成本較國內要低,此前一些企業通過內保外貸的方式獲得資金再以股權或者債權的形式調回境內使用,從而套利。《規定》明確堵上了跨境直貸置換內保外貸的做法,防止境內信貸資金在境外繞一圈迴流境內規避國內貸款要求。”一家股份行分行負責人表示。

他認爲,《規定》要求銀行監督境外企業申請的貸款資金使用用途,可能需要銀行向企業獲取後續的資金流水或者單據。“由於之前境內貸款和境外貸款的要求不同,可能這也將是銀行面臨的最大考驗。”

他同時表示,在一些大型跨國企業有外債的情況下,資金也有迴流境內的情況,這種資金混同在監管上就會有一定的難度。

“由於境內和境外在利率、匯率等方面的差異,信貸資金需求肯定不能成爲投機套利的工具,也不能突破國內現行的信貸政策限制,這是一個基本要求。”該人士稱。

據記者瞭解,在此前人民幣跨境貸款中,大多數企業均是看中了境外市場低利率的優勢,通過境外負債將資金融到境內使用,以達到降低融資成本的目的。對比直接給境外企業做人民幣貸款,貸款利率則是目前市場較爲關注的。

“貸款利率符合商業原則,在合理範圍內確定。境外貸款的利率應該是根據境外市場來確定,對標的利率標準則是境外銀行直接申請外幣貸款的標準。”上述分行人士稱。

記者注意到,對於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境內銀行,監管強調了“制度先行”。明確了境內銀行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備案後實施。提交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流程管理、專業人員配備、風險控制制度等。與境外銀行合作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的,還應建立信貸責任、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

此外,《規定》對於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設定了貸款餘額上限要求,並公佈了指標計算公式和不同機構境外貸款槓桿率等參數。對於超過指標上限的情況,要求銀行機構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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