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业务适用税率错误

增值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错误的发票不得报销。

3.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

4.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

发生下列业务,收到的发票必须填写备注栏,且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收到租入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5.收到附有清单的发票,如果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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