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北京市房山區有一對鄰居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吵,雙方你來我往言語越來越激烈,一方因情緒太過激動,竟在吵架半小時後猝死?這種情況與死者吵架的鄰居到底該不該承擔責任呢?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停車吵架導致其中一方心源性猝死的索賠案,法院認爲被告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故判決吵架者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2萬餘元。本案的判決強化了公民的文明、和諧意識,弘揚了公正與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挪車問題起爭端 一方死亡引訴訟

2020年8月初,王某來到北京市房山區做生意。爲了方便,他在商業街附近的社區租了一套房屋臨時居住。三天後的傍晚,因爲王某將自己的麪包車停到了鄰居於某的家門口,遭到了於某的反對,並要求王某立即將其所有的麪包車挪走。王某心生不滿,認爲他已經將車停放了三天,一直沒有人通知他此處禁止停車,遂與於某理論,兩人隨即發生爭執。爭吵間雙方言語激烈,後經周圍羣衆勸解,於某離開爭執的地點,回到自己房屋內。

而王某卻不想善罷甘休,又來到於某家房屋門口繼續吵嚷,且情緒十分激動,並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經周邊羣衆勸解後離開。此後,王某又多次返回於某家門口吵嚷。半小時後,於某被發現在家中死亡。經醫院診斷,於某的死亡原因爲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

事發後,於某家屬認爲王某不聽從停車管理,將麪包車停放到了於某家門口,在於某勸說其挪車時,王某對於某進行辱罵滋事,從而導致了於某的死亡,應對於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將王某告上法庭。

圖爲庭審現場。

面對於某家屬的索賠主張,王某拒絕賠償,認爲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該小區居住,此前與於某並不相識,更無過節,沒有侵害於某生命權的任何動機,更沒有實施毆打甚至殺害等侵害於某生命權的侵權行爲,於某的死亡與其不存在因果關係,其在整個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請求法院駁回於某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錄像顯示,於某與王某因挪車問題發生爭執,畫面內雙方情緒較爲激動,大約一分鐘後,於某離開爭執地回到自己房屋內。隨後,王某在於某家門口繼續吵嚷,並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畫面顯示他情緒激動,經周邊多人勸解後離開。此後的十分鐘內,王某接連三次返回於某家門口吵嚷。

另外,於某愛人在公安機關做詢問筆錄時表示,於某十年前得過冠心病,現在好多年沒做過檢查了,但是平時身體一直很健康。事發時的目擊證人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表示,於某和王某爭吵時,雙方的言語都很激烈,有罵人的話,說的話都挺過激的。

自身疾病雖是主因 過激言行亦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焦點爲王某對於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爭吵行爲與於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首先,於某去世前曾與王某發生了爭吵,通過公安機關保存的視頻錄像及詢問筆錄可以看出,王某事發時情緒激動、言語激烈,且在於某回家後多次折返至於某房屋處進行吵鬧,其言行超過必要限度。王某雖然對於某患有心臟病的情況不知情,但應該認識到自身罵人行爲明顯不當,且能判斷出於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種情況下王某仍多次、長時間地在於某房屋外吵鬧,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其次,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記載,於某死於心源性猝死,且發病時間與爭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個小時,可以確認王某的過激行爲導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於某情緒不穩、病情發作,與於某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王某與於某並無身體接觸,正常情況下其吵鬧行爲不會導致於某發生生命危險,且二人之前並不認識,王某對於某患有冠心病的情況並不知曉,雖然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本身不具有侵害於某生命的故意,於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其自身疾病。且於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臟病史應該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王某爭吵,對死亡後果,於某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綜合上述認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對於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判決解析

以功能爲導向適用法律

生命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如何在爲受害人提供完善救濟的同時,也公平地兼顧行爲人的自由?“司法的作用不僅是對個案定分止爭,作出令當事人滿意的裁決,還具有對社會價值取向的引導作用。該案的審理立足於法律保護公民身體、財產等合法權益的根本目的與所追求的保護社會成員交往安全、維護社會成員之間信任的社會效果上,以功能爲導向進行法律解釋和適用。同時,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並未簡單的以客觀事實爲判斷依據,而是結合社會價值理念進行考量,以尋求最大限度符合公平正義和法律目的。”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佟淑表示。

就本案來說,首先,行爲人王某對於某的死亡後果存在過錯。過錯爲行爲人對於損害後果持有期望、放任的故意心態,或者對於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損害後果具有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心態。故意的認定採用主觀標準,而對於過失的認定則以注意義務爲基礎的客觀標準。本案中,行爲人王某對於某既往心臟病史的情況並不知情,對於某死亡不存在積極追求或放任不管的故意心態。但其與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於某爭吵,並多次、長時間地在於某房屋外吵鬧,此種行爲顯屬過激行爲。王某的過激言行已經對於某造成一定傷害,可能會誘發被罵者發生疾病的風險,其未盡到一般人審慎注意義務,放任結果的發生,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王某對損害結果存在過失心態。

其次,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後果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記載,於某死於心源性猝死,且發病時間與爭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小時,如果沒有王某的過激吵鬧行爲,於某就不會情緒不穩、病情發作,故王某的行爲與於某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事發起因系王某將車停在於某的家門口,引發了後續的爭吵,且在於某已經回家的情況下王某仍多次、長時間地在於某房屋外吵嚷。即使王某對於某的既往心臟病史不知情,但作爲一般的理性公民,也應當對這種錯誤行爲進行評價和控制。在沒有於某自身疾病這個因素介入的情況下,王某的行爲僅會產生道德上的評價和譴責。但王某的行爲介入於某自身疾病的特殊體質,產生了死亡的損害後果,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則王某過錯行爲的評價即上升至法律層面。王某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延伸思考

過失相抵實現實質的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了過失相抵原則,即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過失相抵規則適用前提爲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爲人的過錯行爲與受害人的過錯行爲共同導致了損害後果的產生或擴大,兩者的過錯相互交織產生了同一個損害後果。雙方均需對自身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在賠償額度上進行抵消。該原則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責任人在其自身過錯程度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既不加重其義務,也不讓受害人過分“自由”,不允許受害人將自己過錯行爲的風險全部轉移給他人,激發受害人主動避免損失發生或擴大的動力。

通過這一規則提示公民,對自己的人身、財產等有合理注意義務,提高對身邊危險的注意程度和防範意識,有助於提高社會整體的自我保護意識,維護公衆安全。

本案中,於某自知自身存在既往心臟病史,但仍與王某爭吵,對死亡後果存在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體現侵權責任編過失相抵規則的精神。且於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其自身疾病,最終法院酌情判令由王某對於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裁判引領良好社會風尚

北京理工大學國際爭端預防和解決研究院副院長、法學院副教授

付俊偉

本案爲一般侵權案件的一個縮影,判決在認定行爲人過錯、行爲人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適用過失相抵規則方面,有效平衡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在過失的認定中,藉助了注意義務搭建起客觀行爲與主觀過錯之間的橋樑。在確定行爲人的注意義務時,並非根據行爲人個人的情況來判斷,需藉助與行爲人具有相同身份的“一般人”能夠根據行爲預見到損害的後果來進行判斷行爲人是否存在過失。目的在於督促參與社會活動的行爲人要達到法律爲其設定的最低限度的行爲標準,或者是社會習慣、善良風俗對行爲人的一般要求。一般人注意義務標準不僅能維繫社會成員對社會交往的安全信賴、保障交往的展開,同時也達到了督促社會成員完善自身行爲、文明表達訴求的作用。

“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要充分發揮規範、引導、保障、促進作用,形成有利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法治環境。

“吵架”氣死人是當前社會屢見不鮮的案例。該案的審判明確了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立場與方向。通過個案審理,對不誠信的行爲進行懲戒,對文明守信者給予鼓勵和支持,指導人們在社會交往中文明、理性地表達訴求。法理和情理的交融,對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具有重大意義。通過司法裁判,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和法治建設相結合,是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統一。法院通過審理鮮活的具體案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爲引導社會公衆對司法的認同感,傳播社會正能量,向社會宣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指引公衆樹立社會文明風尚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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