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中介機構廉潔從業的又一記重拳出擊了。

9月24日證監會表示,爲加強對註冊制下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廉潔從業監管,起草了《關於加強註冊制下中介機構投資銀行業務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該文件對廉潔從業風險防範工作的組織領導、內部控制、財務管理、激勵制度等提出了全面要求,強調不能圍獵監管,嚴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的不當入股行爲,要求中介機構定期開展廉潔從業情況內部檢查,每年應當不少於一次。證監會對中介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應定期開展廉潔從業內部檢查

證監會表示,隨着註冊制改革推進和市場快速發展,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日益凸顯,業務量大幅增長,廉潔從業風險也相應加大。爲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各類中介機構的廉潔從業監管,針對主要風險點提出規範要求。

據瞭解,《關於加強註冊制下中介機構投資銀行業務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均納入規制範圍,並將證券發行承銷、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資產證券化等具有投行業務特性的業務也均納入規制範圍,實現了業務主體和業務類型的全覆蓋。

《意見》提到,中介機構應在公司(事務所)層面建立健全廉潔從業管理領導機制和基本制度安排,鼓勵將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和總體要求等納入公司章程或合夥人協議;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構廉潔從業違法違規問題承擔領導責任,各級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意見》要求,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系統評估和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制定全面有效的事前防範、事中管控、事後追責體系機制,完善廉潔從業內部規則,全面覆蓋業務各環節和崗位,並定期開展廉潔從業情況內部檢查,每年應當不少於一次。

在財務管理方面,《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內審稽覈等部門作用,重點對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支出、薪酬獎金、資金往來等項目中的異常情形加強審查覈查,堵塞財務管理漏洞;嚴格杜絕賬外賬、“小金庫”等不規範行爲。

如果從業人員因廉潔從業問題被開除或辭退的,或被證監會系統以外單位追責的,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告。

在備受關注的激勵約束問題上,《意見》強調,證券公司不得將從業人員薪酬收入與其承做或承攬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鉤,不得以業務包乾等過度激勵方式開展投資銀行業務;應當在勞務合同、內部制度中明確,對存在廉潔從業違法違規行爲的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退還相關行爲發生當年獎金或者停止對其實施長效激勵措施。

證監會談到,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利益衝突審查,將審查機制貫穿投資銀行業務全流程,建立健全迴避制度並嚴格執行,從源頭上防範廉潔從業風險。

不得圍獵監管及審覈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解決突出問題。

一是要求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循證監會及交易所有關溝通交往的規定,引導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對實踐中一些典型違法違規行爲明確予以禁止。

《意見》強調,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教唆、指使、協助他人干預影響審覈,不得在項目申報、審覈、註冊過程中通過利益輸送、行賄等方式“圍獵”監管審覈人員,不得利用證監會系統在職人員或離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等關係或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是要求相關中介機構在投行項目股東穿透等事項覈查中,重點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行爲進行嚴格審查,嚴格禁止突擊入股、“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違法違規“造富”行爲。

三是要求中介機構加強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離牆機制,切實防範利用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從事各類違法違規行爲。

四是要求中介機構強化公平競爭意識,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定價水平、利益輸送、商業賄賂、不當承諾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

五是要求中介機構制定規範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確資質條件和遴選流程,禁止利用聘請第三方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建立健全投行業務“三道防線”

《意見》還結合證券公司、會計師、律師等各主體的業務風險特徵提出專門的監管要求。

券商中國記者注意到,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行業務“三道防線”,充分發揮監督制衡作用:不得在項目申報、審覈、發行承銷過程中通過欺詐、脅迫發行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爲;不得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協助發行人直接或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不得以返費、代持、違規配售等方式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堅持獨立性原則,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嚴格履行執業程序,依法執行簽字會計師和關鍵審計合夥人按期限輪換制度。

要求律師事務所依據事實和證據提出分析意見,不得介紹賄賂或指使、誘導、協助當事人行賄,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不當利益。

證監會表示,《意見》規範公權力運行,提高監管透明度。

一方面,對違法違規行爲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向相關部門及其他監管機構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並依據相關規定向紀檢監察機構轉交違法違紀線索。

另一方面,遵循“寬嚴相濟”原則,對中介機構主動發現、主動報告、主動處理廉潔從業違法違規問題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相關機構或人員的責任,或者提出從輕減輕處理的相關建議。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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