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虚假回函掩盖中州期货1.3亿元资金挪用,建行一支行被判承担24%损失丨局外人

记者丨冯赛琪(实习) 张晓云

作为金融机构,在从事函证等工作时需要履行一定的社会职责,但偏偏有银行“在其位而不谋其事”。建设银行一支行曾连续两年将审计机构寄来的询证函转手交与被审计部门公司,导致回函造假,掩盖了1.3亿元公司资金被挪用的事实,最终被判承担24%的补偿赔偿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针对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下称“中州期货”)、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上会会计所”)、建设银行烟台卧龙支行(下称“建行卧龙支行”)与王某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判令上会会计所、建行卧龙支行分别应对中州期货涉案损失中2016年3月24日之后发生的被挪用资金即3500万元承担6%、24%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上会会计所承担补偿赔偿责任210万元,建行卧龙支行承担补偿赔偿责任840万。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一审判决书发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原中州期货公司总经理王传江,在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间,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超1.3亿元,并指使公司副总唐某,通过伪造银行公章、制作虚假银行约期存款协议书等,隐瞒犯罪行为。

中州期货因监管要求及内部制度,每年聘请上会会计所对中州期货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为了应对上会会计所的财务审计,在王传江连续两年的授意下,唐某找到时任建设银行卧龙支行行长王某,表示在银行拿到上会会计所的询证函后,直接交给他处理。就这样,王传江及唐某拿到询证函后,盖上假银行章寄回上会会计所,借此完成“瞒天过海”的最后一步。

令人惊讶的是,上会会计所也没有发现任何差错,在其出具的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中,均认为中州期货提交的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其财务状况。而实际情况是,自2015年3月起至案发,中州期货尾号0043的账户中自有资金余额长期仅有两三千元,与审计报告确认的结果大相径庭。

截止2017年2月,尚有超1.2亿资金没有归还。2017年12月,王传江、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逮捕。2019年9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涉案赃款,不足部分,责令王传江、唐某继续退赔。

但这起纠纷并没有随着刑事判决的下达而落幕。中州期货又将上会会计所、建行卧龙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上会会计所、建行卧龙支行连带赔偿中州期货4425万元。2019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会会计所、建行卧龙支行是否对中州期货构成侵权。对此,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构成侵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会会计所、建行卧龙支行对中州期货涉案损失中,2016年3月24日之后发生的被挪用资金即3500万元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中州期货应自行根据前述生效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向犯罪分子追索其全部损失,但对其损失中不超过1050万元的部分,在中州期货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应由上会会计所、建行卧龙支行向中州期货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上述赔偿责任上会会计所、建行卧龙支行之间按建行卧龙支行80%,上会会计所20%的比例承担。

同样被判为侵权方,为什么建行卧龙支行应分摊80%的付款责任?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建行卧龙支行关于询证函未经银行工作人员,直接由快递人员交于唐某等人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各份笔录陈述的内容互相印证,可以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建行卧龙支行在收到上会会计所的询证函后,经内部审核发现与账户实际情况不符的前提下,仍然经王某授意,前后两次,将询证函材料转交于唐某等人,为其制作并出具虚假的询证函回函创造了条件。

建行卧龙支行在收到询证函后,未如实出具回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关于银行函证工作的相关规定。而此后其将询证函直接交于被审计单位的做法,更是违反了银行的诚实信用义务,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所确立的银行在开展业务中应当恪守的行为准则,其行为具有当然的违法性。

建行卧龙支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其本身的执业要求就应当高于一般的商事主体。但是其非但未能规范履行函证工作的行业要求,反而将询证函直接交于被审计对象,显然存在过错。虽然具体行为系时任行长王某实施,但是当然属于其职务行为,应当视为建行卧龙支行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静安人民法院指出,在王传江、唐某犯罪行为事发后,建行卧龙支行并未对时任支行行长王某进行任何处分。并且一审时,静安人民法院传唤了王某,他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建行卧龙支行未依规回函且将询证函交于被审计人的做法,影响了相关审计工作的客观性,触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专业银行金融机构不可能不清楚其后果。

因此,应当认定建行卧龙支行的主观过错是明知的故意,应认定较重的过错程度。

上会会计所未充分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在审计环节中存在疏忽过错,未能发现伪造的函证回函,但其主观过错为过失,故认定承担相应较轻的过错程度。

法院认为,该案中,导致中州期货发生资金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王传江、唐某的犯罪行为。但是,在整个事件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防范机制缺位,如果各方均恪守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对犯罪行为形成有效和必要的阻却的,因此,相关各方均存在过错。

其中,作为当事公司,正是因为中州期货自身管理的缺位,才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法院酌定中州期货作为首要责任主体,应当承担70%的责任;上会会计所与建行卧龙支行共同涉及的审计行为承担30%的责任。

根据中州期货的制度设计,其有多重防范和管控风险的措施,比如首席风险官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制度以及日常的财务管理审批制度等。但就在这多重风险防范制度下,中州期货仍免不了“后院起火”,内鬼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体现了中州期货对其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内控严重失范的问题。

真实的银行函证是财务真实的基础。2021年6月24日,财政部官网公开发布《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135号建议的答复》,称财政部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工作,将从政策设计、银行函证第三方平台试点、加强函证数字化规范和标准制定三方面,推进银行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利用信息技术解决银行函证不实问题,打击财务造假。

中州期货官网显示,其前身为烟台海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2011年,更名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同年,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拿到公司90%的股权。2019年9月,德邦证券出资27000万元,中州期货成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股权穿透后,中州期货的最终受益人为郭广昌,持股比例为83.54%。

德邦证券2020年报显示,中州期货2020年业务成交量3049.1万手,同比增长 119.6%;成交金额 19332.54亿元,同比增长137.53%。2020年度中州期货合并口径营业收入 9140.04 万元,利润总额 91.18 万元,净利润 74.01 万元。

此外,中州期货存在严重的内控问题,此前因存在五宗违法事实被监管处罚。

2019年3月22日,山东证监局对中州期货有限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中州期货自2015年以来的5条违法事实,并对中州期货、关联公司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公司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分别处以5万和3万元罚款,并撤销期货从业资格。

处罚决定书中指出中州期货与隆昌集团存在五条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隆昌集团将其持有的中州期货26%股权用于质押担保,然而中州期货、隆昌集团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隆昌集团持有的中州期货26%股权先后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中州期货、隆昌集团也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中州期货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中州期货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与此同时,中州期货保证金账户及自有资金账户先后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并扣划,中州期货都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对于上述事实,山东证监局认为,中州期货、隆昌集团已经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该规定表示,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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