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虛假回函掩蓋中州期貨1.3億元資金挪用,建行一支行被判承擔24%損失丨局外人

記者丨馮賽琪(實習) 張曉雲

作爲金融機構,在從事函證等工作時需要履行一定的社會職責,但偏偏有銀行“在其位而不謀其事”。建設銀行一支行曾連續兩年將審計機構寄來的詢證函轉手交與被審計部門公司,導致回函造假,掩蓋了1.3億元公司資金被挪用的事實,最終被判承擔24%的補償賠償責任。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網公佈了一則民事判決書,針對中州期貨有限公司(下稱“中州期貨”)、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下稱“上會會計所”)、建設銀行煙臺臥龍支行(下稱“建行臥龍支行”)與王某糾紛一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判令上會會計所、建行臥龍支行分別應對中州期貨涉案損失中2016年3月24日之後發生的被挪用資金即3500萬元承擔6%、24%的補充賠償責任,即上會會計所承擔補償賠償責任210萬元,建行臥龍支行承擔補償賠償責任840萬。

界面新聞記者查閱一審判決書發現,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示,原中州期貨公司總經理王傳江,在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間,擅自挪用公司資金超1.3億元,並指使公司副總唐某,通過僞造銀行公章、製作虛假銀行約期存款協議書等,隱瞞犯罪行爲。

中州期貨因監管要求及內部制度,每年聘請上會會計所對中州期貨公司進行財務審計。爲了應對上會會計所的財務審計,在王傳江連續兩年的授意下,唐某找到時任建設銀行臥龍支行行長王某,表示在銀行拿到上會會計所的詢證函後,直接交給他處理。就這樣,王傳江及唐某拿到詢證函後,蓋上假銀行章寄回上會會計所,藉此完成“瞞天過海”的最後一步。

令人驚訝的是,上會會計所也沒有發現任何差錯,在其出具的2015、2016年度審計報告中,均認爲中州期貨提交的財務報表公允反映了其財務狀況。而實際情況是,自2015年3月起至案發,中州期貨尾號0043的賬戶中自有資金餘額長期僅有兩三千元,與審計報告確認的結果大相徑庭。

截止2017年2月,尚有超1.2億資金沒有歸還。2017年12月,王傳江、唐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公安機關逮捕。2019年9月,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五年,繼續追繳涉案贓款,不足部分,責令王傳江、唐某繼續退賠。

但這起糾紛並沒有隨着刑事判決的下達而落幕。中州期貨又將上會會計所、建行臥龍支行起訴到法院,要求上會會計所、建行臥龍支行連帶賠償中州期貨4425萬元。2019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上會會計所、建行臥龍支行是否對中州期貨構成侵權。對此,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爲構成侵權。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上會會計所、建行臥龍支行對中州期貨涉案損失中,2016年3月24日之後發生的被挪用資金即3500萬元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即中州期貨應自行根據前述生效刑事判決通過追贓程序向犯罪分子追索其全部損失,但對其損失中不超過1050萬元的部分,在中州期貨追索不成的情況下,應由上會會計所、建行臥龍支行向中州期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上述賠償責任上會會計所、建行臥龍支行之間按建行臥龍支行80%,上會會計所20%的比例承擔。

同樣被判爲侵權方,爲什麼建行臥龍支行應分攤80%的付款責任?

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爲,建行臥龍支行關於詢證函未經銀行工作人員,直接由快遞人員交於唐某等人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信。各份筆錄陳述的內容互相印證,可以形成較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建行臥龍支行在收到上會會計所的詢證函後,經內部審覈發現與賬戶實際情況不符的前提下,仍然經王某授意,前後兩次,將詢證函材料轉交於唐某等人,爲其製作並出具虛假的詢證函回函創造了條件。

建行臥龍支行在收到詢證函後,未如實出具回函的行爲已經違反了《財政部、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等規範性文件關於銀行函證工作的相關規定。而此後其將詢證函直接交於被審計單位的做法,更是違反了銀行的誠實信用義務,也違反了《商業銀行法》所確立的銀行在開展業務中應當恪守的行爲準則,其行爲具有當然的違法性。

建行臥龍支行作爲銀行金融機構,其本身的執業要求就應當高於一般的商事主體。但是其非但未能規範履行函證工作的行業要求,反而將詢證函直接交於被審計對象,顯然存在過錯。雖然具體行爲系時任行長王某實施,但是當然屬於其職務行爲,應當視爲建行臥龍支行的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靜安人民法院指出,在王傳江、唐某犯罪行爲事發後,建行臥龍支行並未對時任支行行長王某進行任何處分。並且一審時,靜安人民法院傳喚了王某,他也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認爲,建行臥龍支行未依規回函且將詢證函交於被審計人的做法,影響了相關審計工作的客觀性,觸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作爲專業銀行金融機構不可能不清楚其後果。

因此,應當認定建行臥龍支行的主觀過錯是明知的故意,應認定較重的過錯程度。

上會會計所未充分盡到謹慎勤勉義務,在審計環節中存在疏忽過錯,未能發現僞造的函證回函,但其主觀過錯爲過失,故認定承擔相應較輕的過錯程度。

法院認爲,該案中,導致中州期貨發生資金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是王傳江、唐某的犯罪行爲。但是,在整個事件中存在較爲嚴重的防範機制缺位,如果各方均恪守各自的職責和義務,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對犯罪行爲形成有效和必要的阻卻的,因此,相關各方均存在過錯。

其中,作爲當事公司,正是因爲中州期貨自身管理的缺位,才爲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法院酌定中州期貨作爲首要責任主體,應當承擔70%的責任;上會會計所與建行臥龍支行共同涉及的審計行爲承擔30%的責任。

根據中州期貨的制度設計,其有多重防範和管控風險的措施,比如首席風險官制度、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制度以及日常的財務管理審批制度等。但就在這多重風險防範制度下,中州期貨仍免不了“後院起火”,內鬼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體現了中州期貨對其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內控嚴重失範的問題。

真實的銀行函證是財務真實的基礎。2021年6月24日,財政部官網公開發布《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6135號建議的答覆》,稱財政部高度重視銀行函證工作,將從政策設計、銀行函證第三方平臺試點、加強函證數字化規範和標準制定三方面,推進銀行函證集約化、規範化、數字化進程,利用信息技術解決銀行函證不實問題,打擊財務造假。

中州期貨官網顯示,其前身爲煙臺海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2011年,更名爲中州期貨有限公司,同年,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9000萬元人民幣,拿到公司90%的股權。2019年9月,德邦證券出資27000萬元,中州期貨成爲其全資控股子公司。

天眼查APP顯示,股權穿透後,中州期貨的最終受益人爲郭廣昌,持股比例爲83.54%。

德邦證券2020年報顯示,中州期貨2020年業務成交量3049.1萬手,同比增長 119.6%;成交金額 19332.54億元,同比增長137.53%。2020年度中州期貨合併口徑營業收入 9140.04 萬元,利潤總額 91.18 萬元,淨利潤 74.01 萬元。

此外,中州期貨存在嚴重的內控問題,此前因存在五宗違法事實被監管處罰。

2019年3月22日,山東證監局對中州期貨有限公司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中州期貨自2015年以來的5條違法事實,並對中州期貨、關聯公司煙臺市隆昌集團有限公司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公司總經理與財務總監分別處以5萬和3萬元罰款,並撤銷期貨從業資格。

處罰決定書中指出中州期貨與隆昌集團存在五條違法事實。2015年9月9日,隆昌集團將其持有的中州期貨26%股權用於質押擔保,然而中州期貨、隆昌集團未按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間,隆昌集團持有的中州期貨26%股權先後被有關司法機關凍結。中州期貨、隆昌集團也未按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間,中州期貨涉及重大訴訟事項,中州期貨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與此同時,中州期貨保證金賬戶及自有資金賬戶先後被有關司法機關凍結並扣劃,中州期貨都未按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對於上述事實,山東證監局認爲,中州期貨、隆昌集團已經違反了2013年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該規定表示,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於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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