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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原因 方大炭素被採取監管措施

原標題:因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原因 方大炭素被採取監管措施

中國網財經9月26日訊(記者李賓 王嘉浩)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16.SH)近日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不完善且執行不到位;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自查清單填報期間,未能督促控股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時、準確、完整的報送關聯人名單;超半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出席、列席2019年7月至檢查日之間的歷次股東大會。董事長、董祕被警示和責令改正。

證監會甘肅監管局認爲,方大炭素《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及時依據《關於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1]5號)進行修訂;2019年7月至檢查日,其未登記利潤分配方案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未登記定期報告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方式等內容,未要求知情人對知悉情況進行確認,且存在個別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記不完整等問題。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關於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1]5號)第五條和第六條、《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六條的規定。

此外,在治理專項自查清單填報期間,方大炭素未能督促控股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時、準確、完整的報送關聯人名單,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方大炭素超半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出席、列席2019年7月至檢查日之間的歷次股東大會,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會公告[2016]22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號)第五十九條等規定,證監會甘肅監管局對方大炭素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甘肅監管局表示,方大炭素應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升規範運作意識,及時修訂《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及關聯人名單管理等工作,並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甘肅監管局提交整改報告。

對此,方大炭素表示,公司及董事長、董事會祕書高度重視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提出的問題,將按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同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將以本次整改爲契機,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

資料顯示,方大炭素主營業務爲石墨及炭素製品、鐵礦粉的生產與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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