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知名潤滑油品牌實施多項不正當競爭行爲,侵權人被判變更企業名稱並賠償340餘萬

9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通報了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典型案例。針對知名潤滑油品牌實施多項不正當競爭行爲,該院判令侵權人變更企業名稱並賠償340餘萬。

據該院行政庭(知產庭)副庭長易珍春介紹,原告捷某公司訴稱,其爲日本最大的煉油商,分別在第4類“潤滑油”及第1類“防凍液”商品上擁有多件知名度很高的“矯馬”系列註冊商標,且上述商標及其相關產品包裝、裝潢在相關商品上已獲得了很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皇家矯馬公司、淄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其製售的潤滑油商品上及其宣傳中使用多枚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被告實施了多項不正當競爭行爲,包括:未經許可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知名商品即N46潤滑油、CH-4潤滑油特有包裝、裝潢高度近似的包裝、裝潢;皇家矯馬公司註冊並使用包含原告註冊商標的商號;註冊並使用侵權域名;做出“引進日本高品質技術”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被訴侵權商標及被訴侵權包裝、裝潢、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爲和使用侵權域名,被告皇家矯馬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44萬餘元。

被告皇家矯馬公司、淄某公司辯稱,皇家矯馬公司2015年3月起即停止生產帶有“jiaomo”標識的潤滑油商品,主觀上無過錯。該公司並未將其企業名稱在相關產品上突出使用,註冊涉案域名無主觀惡意。原告產品的包裝、裝潢僅是產品商標、名稱、等級、粘度等商品信息的簡單疊加,並非特有包裝、裝潢。淄某公司與皇家矯馬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淄某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

石景山法院一審查明,原告捷某公司系涉案8枚中文“矯馬”、英文“JOMO”等系列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被告皇家矯馬公司經營範圍均包括潤滑油商品。原告兩次前往被告淄某公司內,公證購買了帶有“JIAOMO”拼音且外包裝與原告商品類似的桶裝潤滑油。該商品上印有“日本矯馬能源公司 大陸運營商:皇家矯馬公司”字樣。此後,原告在北京、西安多地公證購買二被告製售的涉案商品。被告皇家矯馬公司爲網站jiaoma.com.cn主辦單位,該網站上宣稱“引進日本優異的高品質製作技術,製作設備以及先進的品質管理方法和物資流通方式”。原告通過香港公司註冊處對涉案商品上標註的“日本矯馬能源公司”查詢後發現,該公司與二被告實際是由相同主體控制的關聯公司。

法院認爲,被訴侵權標識出現在公證購買於淄某公司經營場所的潤滑油等商品上或宣傳中,且被訴侵權商品內外包裝上多次出現“青島皇家矯馬潤滑油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樣。被訴多枚侵權標識分別與原告8枚涉案商標在構成要素、讀音呼叫、設計風格和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易導致相關公衆混淆誤認,已構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涉案註冊商標近似商標且容易導致混淆的情形。二被告否認公證取得的涉案商品系由其生產、銷售並主張二被告之間無關聯關係,該事實雖爲消極事實,但在原告已提交了證明效力較高的公證書的情況下,二被告僅進行反駁且未提交任何有效力的證據,應當對舉證不能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被告淄某公司無法對原告委託代理人及公證人員到其公司經營場所,實地公證購買商品的提貨單及收據上均蓋有皇家矯馬公司公章的事實給予合理解釋,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二被告之間存在關聯關係。

關於不正當競爭,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在潤滑油商品上使用涉案裝潢在先,且通過其持續使用及對外宣傳使其裝潢具有較高知名度。二被告未經許可製售與原告潤滑油商品裝潢相似的潤滑油商品,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皇家矯馬公司在無任何正當理由或合法授權許可情況下,其將他人知名註冊商標作爲企業字號使用,並從事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極易導致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該公司註冊並使用域名jiaoma.com.cn,該域名主要部分與原告“矯馬”中文註冊商標的對應拼音完全相同,構成近似,且與原告子公司在先使用的包含原告註冊商標“jomo”的域名近似,被訴域名的註冊及使用足以造成相關公衆混淆誤認。皇家矯馬公司註冊並使用該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皇家矯馬公司在網絡上宣傳推廣公司及涉案商品時使用了“引進日本優異的高品質製作技術,製作設備以及先進的品質管理方法和物資流通方式”等宣傳用語,但並未證明其有任何日資背景或引進過日本技術等,明顯是想借助原告及其矯馬品牌的商譽和知名度獲取不正當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皇家矯馬公司變更登記其企業名稱並將侵權域名轉讓給原告註冊使用,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41萬餘元,被告淄某公司對其中290餘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案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法官提示:此案系一起重大疑難複雜涉外案件,其處理結果對於規範企業命名、域名註冊、商標標識使用行爲及平等有效地維護涉外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競爭秩序等均具有典型意義。

假冒或仿冒他人知名品牌的行爲可能會在短期內帶來鉅額利益,但實則不僅不利於企業自有品牌的創建和長遠發展,更將揹負沉重的賠償責任甚至可能被刑事處罰。一方面,經營者應注重創新,積極打造自身品牌。在選擇、確定和使用企業名稱、商品包裝、裝潢、域名等商業標識時對他人使用在先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進行合理避讓。另一方面,經營者在商業宣傳中應做到如實宣傳,不得在經營中進行虛假或片面、有歧義等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經營者均應自覺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莫貪“捷徑”,不打擦邊球,共同爲我國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和營造優質營商環境貢獻力量。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