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爲了適應我國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廢止以下行政法規: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佈 根據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

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騰訊網

編輯:張新豔

責編: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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