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26日讯(通讯员陈怡吴俊猛记者万凌云)当下,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活动多发,有些人更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9月26日,镇江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胡某、旷某、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3月,被告人胡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接受绰号“真有钱”的邀约。期间,帮助“真有钱”办理银行卡进行资金转账,并约定按“资金流水”收取固定比例好处费。后胡某又联系被告人旷某,由旷某帮助办理银行卡3张及网商银行账户1个进行资金转账,并约定给予好处费。接着,经胡某同意,旷某再联系被告人肖某,由肖某帮助办理银行卡6张及网商银行账户1个进行资金转账,并约定给予好处费。

2021年3月5日至9日,旷某、肖某应胡某的要求,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通过人脸识别等手段配合“真有钱”安排的操盘手,将转入二人名下银行卡的资金转走。经查,先后转账人民币209.8781万元、437.109万元,非法获利5.85万元。其中,胡某非法获利共计1.6万元、旷某非法获利共计1.75万元、肖某非法获利2.5万元。

2021年3月,犯罪分子利用旷某、肖某提供的银行卡,以“刷单赚钱”、“外汇投资”、“购买数字货币”等为由,骗取韩某等18人140.515万元。其中,49.1779万元经旷某的银行卡内流转,91.3371万元经肖某的银行卡内流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旷某、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胡某、旷某、肖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旷某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胡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胡某、旷某、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庭作出如上判决。

结合此案,法官提醒: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危害较大,对社会而言,可能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个人而言,不仅泄露了个人重要信息,而且将负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公民,切莫因贪利将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等出售或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最终受到严惩。

校对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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