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9月26日訊(通訊員陳怡吳俊猛記者萬凌雲)當下,利用信息網絡的犯罪活動多發,有些人更因一時貪念,成爲犯罪分子的幫兇,受到了法律的嚴懲。9月26日,鎮江丹徒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胡某、曠某、肖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庭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3月,被告人胡某爲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進行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仍接受綽號“真有錢”的邀約。期間,幫助“真有錢”辦理銀行卡進行資金轉賬,並約定按“資金流水”收取固定比例好處費。後胡某又聯繫被告人曠某,由曠某幫助辦理銀行卡3張及網商銀行賬戶1個進行資金轉賬,並約定給予好處費。接着,經胡某同意,曠某再聯繫被告人肖某,由肖某幫助辦理銀行卡6張及網商銀行賬戶1個進行資金轉賬,並約定給予好處費。

2021年3月5日至9日,曠某、肖某應胡某的要求,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進行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爲牟取利益,仍通過人臉識別等手段配合“真有錢”安排的操盤手,將轉入二人名下銀行卡的資金轉走。經查,先後轉賬人民幣209.8781萬元、437.109萬元,非法獲利5.85萬元。其中,胡某非法獲利共計1.6萬元、曠某非法獲利共計1.75萬元、肖某非法獲利2.5萬元。

2021年3月,犯罪分子利用曠某、肖某提供的銀行卡,以“刷單賺錢”、“外匯投資”、“購買數字貨幣”等爲由,騙取韓某等18人140.515萬元。其中,49.1779萬元經曠某的銀行卡內流轉,91.3371萬元經肖某的銀行卡內流轉。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胡某、曠某、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爲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刑法,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胡某、曠某、肖某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曠某能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能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胡某具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

根據胡某、曠某、肖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庭作出如上判決。

結合此案,法官提醒: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危害較大,對社會而言,可能爲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犯罪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危害廣大人民羣衆的財產安全;對個人而言,不僅泄露了個人重要信息,而且將負法律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公民,切莫因貪利將銀行卡、身份證、電話卡等出售或借給他人使用,否則可能觸犯法律,最終受到嚴懲。

校對蘇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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