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北京西站,人头攒动、熙熙攘攘,随着疫情影响消退,客流量已经恢复到同期的七成。上午9:18,西站北广场的一间超市内,突然出现了异常。

监控录像显示,一名中年男子突然闯入柜台内,掏出一把20厘米长的水果刀,冲向两名收银员。

19岁的女收银员小周(化名)被男子一把抓住,用刀抵住了脖子;另一名售货员情急之下翻出柜台,向西站广场上的民警求救。

超市的收银柜台呈“L”型,中年男子胁持着小周躲进了柜台死角,背靠墙壁。不到一分钟,巡逻民警、处突民警、特警等多个警种赶到了事发超市。

男子的要求就是“要钱”。看到民警赶到现场后,嫌疑人的情绪瞬间激动起来。

为了稳定持刀男子的情绪,确保人质安全,北京西站派出所所长马上掏出口袋里的所有现金,同时告知男子,民警已去筹钱了。

此时,外围的调查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展开,持刀男子的身份信息很快得到确认,此人姓王,44岁,河北户籍。

王某从西宁辗转乘火车,9月9日中午11:50到达北京西站,在车站逗留了一天。

在劫持过程中,王某提到了犯罪动机。原来王某的母亲已经78岁了,仍然在青海打工。王某不想让母亲太辛苦,一开始想盗窃,后来因为没找到盗窃对象,然后产生了抢劫店铺的想法。

僵持中,王某曾经提出喝水、抽烟等要求,警方一直伺机营救,但王某架在人质脖子上的刀从未有片刻离开,时间在一分一秒过去。

现场民警筹到了将近三万元现金,王某却说这笔钱根本不够给母亲治病。经过长时间的沟通,王某说出了一个数字“十万”。

显然民警手头也并不富裕,随即提出带王某去银行,把钱转账到其母亲的名下。

时间来到了上午11点,王某听到这个提议,他犹豫了。于是他慢慢放开了人质,民警趁势将其擒获。

案件很快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亚林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这样一个问题。

北京西站的这起劫持人质事件,到底应认定为绑架,还是抢劫呢?两种罪名同样都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加害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情节有相似,有交叉,但又有本质的不同,仅从定罪量刑方面来说,绑架罪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罪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问题。

检察机关认为,两个罪名在主观方面和行为手段上不尽相同,绑架罪通常表现为绑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其亲属等第三方给付财物;抢劫罪一般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而王某当时的主观意识,就是要当场劫取财物,只不过随着事态发展,情形有了变化,但抢劫的主观目的自始至终没有变化。

经多方审查、考证后,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犯罪情形更符合抢劫罪的定罪标准。

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机关还发现王某的另外一些情况:王某的身上携带着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随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王某进行精神疾病的鉴定。

最终结果为——神经症,王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因为生活不如意,王某走上了犯罪道路。到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说,自己最对不起的就是78岁的母亲,希望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日前,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履行“铁路+互联网”检察职能的特色检察院,立足职能依法打击危害乘客利益及车站秩序的刑事犯罪,保障铁路运输秩序和安全。检察机关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高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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