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獲悉,爲支持有意願的境內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銀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境內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重點對五方面的內容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巨災債券的適用範圍爲轉移地震、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事件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帶來的巨災風險損失;二是明確特殊目的保險公司(SPI)應經香港保險監管機構批准,並具有健全的分出保險公司保護機制;三是明確SPI可作爲特殊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登記並接受保險公司分出的巨災風險,豁免評級、資本金、償付能力等相關監管要求;四是明確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守境內及香港相關法律,加強法律、信用等風險管控,確保巨災債券發行合法、合規、安全;五是明確保險公司發行巨災債券的信息報告要求。

通知稱,在香港地區設立的特殊目的保險公司,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經香港保險監管機構覈准,能與向其分出保險風險的保險公司實現破產隔離;其資產由符合香港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金融機構託管;對向其分出保險風險的保險公司的最大賠付責任,建立覆蓋分出再保險合同完整存續期的全額現金質押、資產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護作用的保護機制。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跟蹤通知執行情況,確保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巨災債券發行工作,着力構建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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