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晚間,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ST基礎,600515.SH)披露海航基礎設施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摘要版。

重整計劃草案摘要顯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海航基礎合併範圍總資產588.53億元,總負債505.42億元,淨資產83.11億元。

截至目前,共計3242家債權人向二十一家公司管理人申報4937筆債權,申報金額合計1888.62億元。經管理人審查,已經提交法院裁定確認和預計後續法院可以裁定確認的債權共計約951.99億元。

截至2021年2月10日,二十一家公司另有依法無需申報的應付未付經營性欠款、繼續履行合同的融資租賃等共益債務及職工債權,以及未申報債權和或有債務。

管理人考慮依法協同重整,措施主要有,統一引入戰略投資者,戰略投資者以現金出資購得海航基礎股票並獲得其控制權,並通過海航基礎間接控制二十家子公司及海航基礎其他未進入重整程序的子公司。此外還有統一償債,償債資源包括戰略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二十一家公司未來持續經營的經營收入及海航基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前述償債資源將協同安排,整體用於化解二十一家公司全部債務。

在債權分類、調整及清償方案方面,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不作調整,均由十一家公司各自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內以現金方式全額清償。有財產擔保債權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擔保財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範圍內優先受償,市場評估價值範圍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罰息、複利、違約金、維持費等懲罰性費用將調整爲普通債權,按普通債權的清償方式清償。調整後的有財產擔保債權將由擔保人或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留債清償,具體安排如下:

1.留債期限:對於債務人以其特定財產提供擔保的債權,留債期限爲10年;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留債期限爲3年。

2.清償安排:對於債務人以其特定財產提供擔保的債權,以2022年爲第一年,自第四年起逐年還本,首期還本日爲2025年12月21日,還本比例分別爲10%、10%、10%、15%、15%、20%、20%,每年按照未償還本金的金額付息;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2022年爲第一年,自第一年起開始逐年還本,首期還本日爲2022年12月21日,還本比例爲30%、30%、40%。

3.留債利率:對於債務人以其特定財產提供擔保的債權,按原融資利率與3%/年孰低者確定,利息自重整計劃獲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該利率不受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政策調整影響,首期付息日爲2022年12月21日;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再計算利息。

4.還款時間:對於債務人以其特定財產提供擔保的債權,每年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爲結息日,結息日的次日(即21日)爲付息還款日;第四年起每年的結息日的次日爲還本日。對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每年度最後一個月的21日爲還本日。

5.擔保方式:就安排留債清償的負債,應根據《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留債安排、留債條件等重新辦理/變更對應擔保物的抵質押登記。在留債主體履行完畢有財產擔保債權清償義務後,有財產擔保債權及擔保物權消滅,債權人不再就擔保財產/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並應註銷抵質押登記。未及時註銷的,不影響擔保物權的消滅。

6.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債權與抵質押擔保債權的優先順位:對於擔保財產分別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債權人以及抵質押權人主張權利的,擔保財產的市場價值先向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債權人分配,以此確認其優先清償金額;市場價值有剩餘的,再向抵質押權人分配。

7.外幣債權的留債清償安排:外幣債權涉及留債的,以確認的人民幣債權金額,按2021年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匯率中間價折算爲外幣金額作爲留債金額,在按《重整計劃草案》規定重新簽訂還款協議後,以外幣進行償還。

8.留債金額根據《重整計劃草案》確定後不再調整。留債期間,若留債主體處置擔保物/建設工程的,擔保物/建設工程處置價款將優先用於清償剩餘尚未清償的留債部分;如處置所得未覆蓋剩餘尚未清償的留債部分的,未清償部分仍將根據《重整計劃草案》的留債安排繼續留債清償;處置所得超過留債總額的,債權人可優先受償金額也不能超過留債總額;以定期存單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需待存單到期後方可扣劃受償。

9.重整後留債安排需根據《重整計劃草案》的規定執行。債權人與留債主體根據《重整計劃草案》規定重新簽署協議,並完成抵質押物的變更/重新登記後,方可按《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獲得後續清償。重新簽署的協議中不得約定《重整計劃草案》以外其他加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義務的事項。

10.如債權人基於同一主債法律關係而對二十一家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時享有債權(包括主債權、擔保債權或其他類型的還款義務),且可同時在一家或多家公司留債清償的,債權人可選擇在其中一家或多家主體留債清償並重新簽署協議,但在各公司的留債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筆主債法律關係的本金及利息總額。若債權人可選擇的留債總金額大於該筆主債法律關係的本金及利息總額的,應當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30日內書面致函債務人,確定在各公司的留債金額分配,並在後續重新簽署協議。該選擇一旦做出,不得更改。債權人逾期未確定留債金額分配的,管理人有權確定相關債權在各公司的留債金額分配。

11.救助貸款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其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擔保財產的市場價值範圍內,按照有財產擔保債權的清償安排清償。

12.二十一家公司重整前存續的融資租賃業務,雙方決定租賃業務繼續,尚未確定期限、利率或其他條件的,按照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的留債期限、利率或其他條件執行。

13.擔保物市場價值爲0的,或後順位抵質押權利人對應擔保物剩餘市場價值爲0的,則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應的擔保物權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消滅,債權人有義務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後30日內配合管理人與債務人註銷抵質押登記。債權人完成抵質押物註銷登記後,方可按《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獲得後續清償。如債權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普通債權方面,以二十一家公司剔重後的債權人爲單位,每家債權人10萬元以下(含)的部分,由二十一家公司於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後60日內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清償完畢,自有資金不足的,以戰略投資者投入的資金依規統一安排清償。每家債權人在二十一家公司最多可受償10萬元;超過10萬元的部分處理如下:

1.救助貸款債權。本金及利息部分參照有財產擔保債權清償,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全部罰息、複利、違約金、維持費等按其他普通債權方式清償。

2.其他普通債權。其他普通債權以海航基礎轉增股票抵債。抵債價格爲15.56元/股。

通過上述安排,可實現普通債權全額清償。預計其他普通債債權中,每100元可獲得約6.43股海航基礎A股股票(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計算)。

劣後債權方面,劣後債權不佔用本次重整償債資源,不安排債權清償。在《重整計劃草案》裁定批准之日起滿3年後,若爲預計債權預留的償債資源經分配後仍有剩餘的,則劣後債權可參照其他普通債權的清償安排進行清償;若預留的償債資源不足以清償所有劣後債權的,則按各劣後債權金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關於共益債務的安排,二十一家公司重整期間的共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因繼續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繼續營業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由二十一家公司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隨時清償。

在重整計劃的生效與執行方面,就有關“生效與執行期間”,《重整計劃草案》須獲得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組會議的表決通過,並獲法院裁定批准後生效。《重整計劃草案》的執行期限爲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3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依規申請延期。

在償債資源的預留、提存與處理方面,如債權人就確定債權未及時受領償債資源,或因債權未經海南高院裁定確認而未能受領償債資源,管理人根據《重整計劃草案》將應向其分配的償債資金提存/預留至管理人銀行賬戶或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將應向其分配的抵債股票轉由管理人提存/預留,即視爲二十一家公司已根據《重整計劃草案》履行了清償義務。以上所有提存/預留的償債資金和抵債股票,在提存/預留期間均不計息。針對不同情況的債權,具體規則如下:

1.債權已經海南高院裁定確認,債權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重整計劃草案》的規定受領償債資源的,自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滿1年後視爲債權人放棄受償,就爲其預留的償債資源:

(1)爲債權人10萬元以下的普通債權預留的償債資金將由二十一家公司用於補充流動資金;(2)爲債權人10萬元以上的其他普通債權預留的股票將由管理人依法處置;(3)二十一家公司不再承擔留債清償義務,抵質押權利消滅,並可隨時辦理抵質押注銷登記。

2.因各種原因未經海南高院裁定確認的債權,債權金額以海南高院最終裁定確認金額,或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文書確認金額爲準。自債權金額確認後,債權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重整計劃的規定受領償債資源的,自債權金額確認之日起滿1年後,視爲債權人放棄受償,但預留期限最長不超過重整計劃裁定批准之日起3年。預留資源的處理方式同第1點。

3.對於未在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在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滿1年未向二十一家公司主張權利的,視爲放棄受償,預留資源的處理方式同第1點。

此外,公告顯示,9月28日海航基礎及二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由債權人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因部分債權人反饋表決時間較緊,其尚未履行完內部審批流程,爲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次債權人會議表決將延期至2021年10月20日(週三)16:00,相關的投票表決結果待投票、計票工作完成後將及時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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