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證券報

炒股虧了怎麼辦?如果是上市公司相關行爲對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話,法院有可能會判上市公司賠償投資者的損失。

9月28日盤後,ST大洲發佈公告稱,有8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案件一審宣判,公司需承擔賠償投資者損失、案件受理費等合計金額約爲6.95萬元。

對於上述判決,ST大洲表示“對公司業績不會產生重大影響”,但是“擬提起上訴”。

來源:ST大洲公告

事起證券虛假陳述

2019年至2020年初,ST大洲多次公告,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公告顯示,ST大洲未按規定披露多項債務擔保事項,也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同時也未在多個重要節點如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中披露。

在正式的處罰決定下達之後,買入ST大洲遭遇虧損的投資者開始向ST大洲索賠。

9月28日收盤後,ST大洲發佈的公告顯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共發生證券虛假信息陳述糾紛案件83起,訴訟金額1142.42萬元。在28日,又有8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案件一審已判決。

一審判決顯示,ST大洲對上述8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案件一共需要賠償金額約爲6.95萬元。

圖片來源:ST大洲公告

ST大洲在公告中表示,公司認爲《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三項違規擔保未履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程序,存在擔保無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張天宇案件已判決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公司在自查中發現並進行了披露。從股價走勢看,上述信息披露後公司股價穩定,難以判斷相關行爲對投資者造成了損失。

ST大洲擬提起上訴,但並不樂觀。事實上,上述投資者的多數索賠訴訟內容和索賠緣由都相同,在此前多起訴訟的二審中,ST大洲均敗訴,且部分已判決的案件已賠償完畢。

公告顯示,在目前ST大洲的83起證券虛假信息陳述糾紛案件中,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訴訟費,按撤訴處理,訴訟標的22.11萬元;一審判決37起,訴訟標的854.52萬元,判決公司賠付116.76萬元(不含案件受理費);一審後二審判決17起,二審均爲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二審已判決的案件中16起已賠償完畢。

判決書是怎樣判的?

由於ST大洲發佈的公告較爲簡單,投資者的訴求和公司應訴的詳情外界並不知曉。但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份一審判決書,將細節清晰地展現出來。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述判決書顯示,投資者陳豔民在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間,共計買入ST大洲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總價58527元。截至2019年1月12日,陳豔民仍持有ST大洲公司股票9200股。陳豔民認爲,ST大洲的虛假陳述行爲導致其產生了投資虧損,截至基準日陳豔民共計虧損人民幣18485.51元,該損失應當由ST大洲承擔。

在2018年1月底至2019年1月初,ST大洲股價跌幅達到38.65%。

圖片來源:東方財富

對於陳豔民的賠償要求,ST大洲在判決書中提出了3點異議。法院也圍繞這3點異議分別做了認定:

一、關於ST大洲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價如何確定的問題。法院對這三個問題作出的認定如下:

1、實施日:根據已查明的事實,ST大洲未按規定披露擔保事項最早發生於2017年12月28日(星期五),根據上述法律規定,ST大洲應於兩個交易日即2018年1月2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故認定實施日爲2018年1月2日。

2、揭露日:2019年1月12日,ST大洲發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的風險提示公告》,首次向投資者公佈因其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的消息,故認定2019年1月12日爲虛假陳述揭露日。

3、基準價:前述本案虛假陳述揭露日爲2019年1月12日,雙方認可的基準日爲2019年2月26日,在此期間ST大洲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爲3.007元。新大洲公司主張基準價應確定爲3.01元正確,故法院予以確認。

二、ST大洲的虛假陳述行爲與陳豔民的投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法院認定,ST大洲因未按證券法規定披露相關擔保事項的行爲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處罰,故存在虛假陳述的違法行爲。

其中,對於ST大洲提出存在擔保無效的情形,法院認爲,由於投資者是基於對上市公司的信賴而做出的投資決定,即使違規擔保最終被認定無效,也不影響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認定。另外,ST大洲抗辯稱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公司股票價格並未持續下跌,而是出現7.40%的上漲,故投資者並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

同時,法院認爲,上市公司應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對其股價的影響通常在揭露日之後股價漲跌中予以體現,新大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爲與陳豔民的損失之間是否存在交易因果關係,可通過證券市場相關數據的變動進行判斷。從虛假陳述的揭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2019年1月14日至基準日2019年2月26日新大洲股價走勢與深圳成份指數、海南板塊走勢對比看,新大洲股價從3.46元跌至3.34元,跌幅爲3.47%;深圳成份指數從7474.01點漲至9089.04點,漲幅爲21.61%;海南板塊從1112.101點漲至1277.277點,漲幅爲14.85%。

從以上對比可知,虛假陳述的揭露日至基準日,深圳成份指數、海南板塊均出現上漲,ST大洲股票反而出現下跌,其在揭露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跌停,說明新大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爲被揭露後其已給投資者帶來一定恐慌並導致股票下跌,故應推定陳豔民的投資損失與新大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是關於ST大洲應賠償數額的確定。

法院認爲,ST大洲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所屬板塊爲海南板塊,鑑於該期間海南板塊對ST大洲的影響較大,因此相關係統風險造成的影響應予考慮,法院參照海南板塊作爲損失計算的依據,通過考察期間(第一筆買入時間至基準日)對比:海南板塊跌幅爲33.3%;陳豔民持有ST大洲股票跌幅爲40.78%。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爲,陳豔民的投資差額損失爲23979.2元。其中對於ST大洲應賠的投資差額損失爲4398.34元,計算方式如下:23979.2元×(40.78%-33.3%)÷40.78%=439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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