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債券承銷“價格戰”再迎監管,中證協新規明確報價不宜“破線”

報價不宜突破或低於內部約束線。

債券承銷“價格戰”已迎來監管強約束,繼今年4月出臺《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指引》後,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再發布相關自律規則適用意見。

28日晚間,中證協官網發佈了《自律規則適用意見第2號——關於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以12條內容對承銷機構內部約束線、承銷機構項目和收入等再作出規定,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承銷機構內部約束線,是此次《適用意見》重點提及的內容。對於多機構承銷同一債券項目的情況,中證協此次亦提出相關規定。

首先,在承銷機構內部約束線方面,此次《適用意見》明確,類型上,承銷機構內部約束線應包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費率內部約束線

其中,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線爲各承銷機構自身收入的內部約束線,並非擬開展的具體項目中所有承銷機構的總收入約束線。

“承銷報價突破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任何一個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特批程序,並向協會提交加蓋公司公章的專項說明。”文件中提到。

價格上,承銷機構選擇接受的價格低於自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任何一個的,應當向協會提交專項說明。

需要注意的是,承銷機構向協會提交的專項說明應當符合協會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協會收到承銷機構報送的專項說明後,對專項說明進行審閱。專項說明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協會通過報送系統將其退回,承銷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重新修改並提交。承銷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重新修改並提交的,視爲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符合要求的專項說明。

(非)投標方式上,承銷機構在承攬項目時,不論通過投標方式或非投標方式,均應執行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制度。

除上述內容外,《適用意見》還對多家承銷機構承銷同一債券項目等情形,及相應收入等作出規定。

具體內容爲:發行主體擬選聘多家承銷機構的,各承銷機構應審慎計算自身可能獲得的收入,且潛在的銷售獎勵不應提前計算在內;發行主體未確定債券擬發行期限的,各承銷機構應審慎計算自身可能獲得的收入;多期發行的,若以批文爲單位報價,則以該報價對標自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突破其一即應向協會提交專項說明;

“債券項目擬選定承銷機構家數存在區間的,按照區間上限計算。”意見中提到。

例如,選3至4家主承銷商,承銷機構在計算可能的收入時應按4家計算;未明確承銷機構家數的,按照擬發行主體最近一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商家數計算;擬發行金額存在區間的,按照區間下限計算等等。

此外,中證協還提到,協會定期根據專項說明報送情況以及相關債券項目發行完成情況篩選承銷機構進行自律檢查。自律檢查時,檢查範圍不限於專項說明涉及的承銷報價突破內部約束線的項目。

“承銷機構應當加強公司債券內部約束制度的合規管理,協會僅對公司報送的內部約束線是否明顯有失客觀與公允作出提示並存檔備查。”中證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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