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加班在部分行業長期存在,典型的如“996”“715”等加班模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了超時加班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了工時及加班工資法律適用標準,及時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爲,保障了勞動者休息權及勞動報酬權。除了平時,節假日加班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國慶長假將至,有些行業和企業因自身經營特點和市場需求需要職工假期加班,那勞動者的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單位如果想以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勞動者該同意嗎?

提問1:職工每天該工作多長時間?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答:

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6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3條,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爲8小時,周最長工時爲40小時。對於勞動天數,勞動法第38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實踐中,如互聯網、餐飲、快遞等行業和企業因其生產經營具有特殊性,而不能實行上述規定,根據勞動法第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那關於加班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爲加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以工時、產量等標準計算勞動額度,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除此之外,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增加勞動量的合理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提問2:拒絕超時加班,被解聘怎麼辦?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答:

近年來,加班問題在許多行業、許多企業普遍存在。因加班問題引發的勞動爭議層出不窮,既有可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當勞動者被安排加班時,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欲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長的,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爲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定。勞動法第41條指出,工作時間延長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勞動法第43條也明確,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張某於2020年6月入職一家快遞公司,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爲3個月,在此期間月工資爲8000元,工作時間執行快遞公司規章制度,即早9時至晚9時,每週工作6天。兩個月後,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爲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快遞公司便以他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後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張某,並將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快遞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條款,勞動者拒絕超時加班安排,用人單位以此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調解或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請求撤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或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問3:單位能讓職工“自願”放棄加班費嗎?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答:

加班費屬於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但由於勞動力市場的不均衡性和用人單位所具備的優勢地位等因素,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達成“自願放棄加班費”的約定。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5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支付加班費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自願放棄加班費”協議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爲無效,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或者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但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張某入職某科技公司,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要求張某訂立一份協議作爲合同附件,內容包括“我自願申請加入公司奮鬥者計劃,放棄加班費。”半年後,張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加班費。公司認可他加班事實,但以其曾自願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爲由拒絕。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半年的加班費2.4萬元,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他的請求。

提問4: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怎麼算?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答:

在標準工時制度下,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和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因此,以10月1日、2日和3日加班爲例,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3天的三倍加班工資,且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長期加班不僅嚴重損害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體健康權,還有可能發生安全生產意外事故,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用人單位應當提高生產經營效率,依法規範用工,合理安排員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時間。確因生產經營現實需要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進行協商,安排勞動者依法適度加班。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安排嚴重超時加班屬於違法行爲,可能受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懲處。

勞動者在處理加班勞動爭議時,應當依法理性維權。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解,調解不成可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訴訟途徑解決。

圖片: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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