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餓了麼訴美團不正當競爭 美團被判賠償100萬元 

10月11日,據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日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餓了麼”訴“美團”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團外賣”平臺的經營者)停止涉案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爲,賠償原告拉扎斯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餓了麼”平臺的經營者)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雙方均服判不上訴,“美團”表示將主動履行判決。

美團不允許商戶跨平臺入駐

原告系“餓了麼”平臺的經營者,爲商戶和消費者提供在線外賣、新零售、即時配送和餐飲供應鏈等業務,平臺覆蓋範圍包括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兩被告系“美團外賣”平臺的經營者,提供與“餓了麼”類似的外賣平臺服務,服務範圍同樣包括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在本案涉及的青島市即墨區,只有“餓了麼”及“美團外賣”兩家較大的電商平臺提供在線餐飲服務。“美團外賣”平臺在即墨地區的經營時間更長,擁有更多的平臺商戶。“餓了麼”進入即墨地區後,“美團外賣”如果發現商戶在入駐“美團外賣”後又入駐“餓了麼”,就要求跨平臺商戶停止使用“餓了麼”,如果被拒絕,就通過改變跨平臺商戶的配送範圍、降低商戶的曝光率、回收商戶的優惠活動、強制商戶參加優惠等方式強迫商戶使用“美團外賣”的獨家服務。原告認爲,被告的行爲阻礙了已入駐“美團外賣”的商戶入駐“餓了麼”,減少了消費者的選擇,阻礙“餓了麼”在該地區實施健康競爭,給“餓了麼”經營造成了實質性損害。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連帶賠償原告因兩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導致的損失及原告爲制止兩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爲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美團:與商戶有獨家合作協議

被告辯稱:本案被訴行爲發生在被告與其經營的美團平臺商戶之間,被告與平臺內商戶簽訂有獨家經營的合作協議,被告在向平臺內商戶提供平臺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相關服務合同予以調整,兩原告不是合同關係主體,無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本案訴訟。涉案商戶與“美團外賣”平臺存在獨家經營的合意,明確約定不在其他平臺進行經營活動,被告對違約商戶回收服務優惠的行爲不構成對兩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被訴行爲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定美團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即墨商戶均系先入駐“美團外賣”平臺後入駐“餓了麼”平臺的跨平臺商戶。涉案即墨商戶在“餓了麼”平臺上線經營後,其在“美團外賣”平臺上的經營出現了以下情況:優惠活動被取消,配送範圍被修改,通過店鋪名稱無法正常搜索,正常配送範圍內平臺顯示無法配送等。在上述情況發生期間的經營數據顯示,“美團外賣”平臺活動補貼訂單、有效訂單、營業額、曝光人數均大幅下降。

法院經審理認爲,“餓了麼”平臺與“美團外賣”平臺均爲互聯網餐飲外賣服務平臺,兩個平臺的用戶羣體和服務對象高度一致。

原告作爲“餓了麼”平臺的經營者與經營“美團外賣”平臺的被告具有直接競爭關係。被告對跨平臺商戶採取的改變配送範圍、降低商戶曝光率、回收優惠活動的行爲,影響商戶正常入駐“餓了麼”平臺經營以及造成“餓了麼”平臺商戶的流失,妨礙原告的正常經營,削弱原告的盈利能力,對原告的競爭利益造成損害。

被告的行爲對商戶在“美團外賣”平臺的正常經營造成極大影響,同時使商戶喪失在“餓了麼”平臺的交易機會,影響商戶通過多平臺經營獲得更多的客戶及收入。被告的行爲導致消費者喪失從多平臺獲得產品和服務的渠道及機會,亦使得消費者在選擇商戶時難以獲得準確信息,不能選擇自己喜歡和適合的商戶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被告的行爲會導致其他平臺競爭者損失商戶及消費者等核心資源,使得其他平臺競爭者不得不花費更大成本用以爭取商戶、擴展規模,不當地增加商戶選擇跨平臺經營的成本,從而大幅度提高了原告以及其他同行業經營者進入市場的競爭成本。

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與涉案商戶之間存在獨家經營的協議。即使被告與涉案商戶存在獨家合作協議,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抗辯也不成立。因爲與傳統領域不同,被告是具有一定市場競爭優勢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其與商戶簽訂獨家交易的行爲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損害平臺內經營者利益、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等負面影響,因此,如果依據合同所獲得相關權利違反法律規定,不能受到保護。

法院判決美團賠償100萬

被告的行爲損害了原告、商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的侵權獲利,綜合考慮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侵權行爲的範圍、被告侵權行爲的情節、主觀過錯、原告爲本案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匡小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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