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 吳琪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近日,廣東汕尾的黃先生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今年7月,他在驗收其購買的碧桂園華附鳳凰城二期商品房時發現,房屋多處存在質量問題:瓷磚多處空鼓、門鎖損壞,欄杆脫漆等,黃先生要求開發商整改。

10月1日,黃先生前往碧桂園華附鳳凰城二期查看整改成果,看到之前存在的問題基本得到改善後,要求碧桂園立即交房卻遭到拒絕。開發商要求黃先生補交7月至9月的物業費,且需另付3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纔可收樓。

對此,碧桂園全國客服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是從房屋交付時開始計算的,公司做法符合合同中的規定,並表示會將黃先生的投訴記錄,並交由專人進行處理。

截至發稿,黃先生表示,暫未接到來自碧桂園方的回應。

消費者投訴

黃先生稱,他購買的是碧桂園華附鳳凰城二期精裝修商品房。今年7月,他在新房交付驗收時發現,房屋內做工粗糙,且多處存在質量問題。據黃先生回憶,當時屋內有多處瓷磚空鼓、門鎖損壞,欄杆脫漆等瑕疵。黃先生稱,交付時的房屋跟當初看的樣板房相比完全“對不上號”,實際裝修材料與約定材料存在巨大差異。黃先生要求開發商立即整改。

10月1日,黃先生前往碧桂園華附鳳凰城二期查看整改成果,他看到之前存在的問題基本得到改善。黃先生表示,比較嚴重的問題基本已經解決好了,雖然還有一些“小毛病”,但“個人認爲算了,收樓後讓裝修師傅做就好了”。

當天,黃先生要求碧桂園立即交房卻遭到對方拒絕。對方要求黃先生補交自房屋交付之日以來7月至9月的物業費,且需另付3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纔可收樓。對此,黃先生認爲碧桂園的要求十分不合理。隨後,黃先生多次向碧桂園方面投訴,對方表示,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方式均標明在合同中,符合公司規定。

澎湃新聞注意到,據黃先生與碧桂園簽署的《碧桂園·華附鳳凰城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第6條顯示,“甲方(購房者 )應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甲方實際收樓之日(二者以時間在前者爲準)起,且不論甲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該物業均應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本協議約定的各項分攤費用。

黃先生表示,他購買的房屋是因爲質量問題需要整改,因此這期間的物業服務費不應該由他來承擔。

10月8日,黃先生再次向碧桂園反映問題,碧桂園始終未承諾具體收房日期。黃先生表示,“收樓與收物業服務費不應該混爲一談”,他認爲碧桂園需承擔逾期交樓的違約責任,黃先生要求能夠立即收樓。

企業回應

10月9日,碧桂園全國客服熱線的工作人員回覆澎湃新聞稱,在沒有收房之前,黃先生反饋的相關問題將由公司房產部門負責處理。工作人員稱,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是從房屋交付時開始計算的,公司做法符合合同中的規定,並表示會將黃先生的投訴記錄,並交由專人進行處理。截至發稿,黃先生表示,暫未接到來自碧桂園方面的回應。

律師說法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超宇認爲,房屋在交付時質量不達標,消費者是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由此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相應賠償。

對於前述合同中提到的“交付之日”和“收樓之日”,朱超宇指出,這兩個概念其實在於實際交付和約定交付時間的區別。“交付之日”是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收樓之日”則是考慮到可能房屋有瑕疵,整改修復後的實際交付時間。黃先生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發現房屋存在問題,隨後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那麼實際交付的時間就超過合同約定的時間。

朱超宇表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尚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是由建設單位承擔的。但是針對黃先生的這種情況,朱超宇認爲消費者本人與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屋未交付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相關問題,因此維權存在一定難度。

此外,朱超宇認爲,物業服務費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產生,交房是基於房地產買賣合同關係產生,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碧桂園以物業服務費爲由拖延交房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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