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多處設施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洪匯新材被罰共計124萬 

中國網財經10月13日訊(記者 李賓 王嘉浩)10月12日晚間,無錫洪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802.SZ)發佈公告稱,收到《無錫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多處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爲,並處罰款共計124萬元。

據瞭解,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在2021年6月25日對洪匯新材設施排口和總排口排放廢水的兩隻水樣監測時發現,設施排口廢水水樣(COD:522mg/L)、總排口廢水水樣(COD:783mg/L),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

除此之外,還查明洪匯新材一期廢水處理設施氣浮池刮泥板損壞,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又查明,洪匯新材在202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之間利用設施東邊圍牆上的塑料管道把噴淋廢液從設施直接排放至氣浮池,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再查明,洪匯新材利用二期項目研發中心廢水收集管上的三通閥門及軟管將廢水直接排放至廠區雨水溝道,利用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無錫市生態環境局表示,洪匯新材的上述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相關規定,無錫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洪匯新材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爲,並罰款合計:壹佰貳拾肆萬元。

洪匯新材表示,在接受現場檢查後,已第一時間按照無錫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已整改到位;在規定時間內,也積極組織準備證據材料,向無錫市生態環境局提交了《行政處罰申述書》,積極行使聽證或進行陳述、申辯等合法權利。

洪匯新材還表示,本次事件不會對公司的經營業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會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公司將進一步提高環保意識,在生產過程中持續加強對環保的控制和監督,加強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遵守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

資料顯示,洪匯新材的主營業務爲氯醋共聚樹脂,佔營收比例爲: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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