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5楼财经|聚焦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不合规 银保监会全面规范意外险 

10月1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对办法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深挖根源,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

《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步推进意外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反保险欺诈机制等举措,深化意外险改革,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

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产品定价调节机制

《办法》通过完善精算制度、建立定价回溯与调整机制、规范费率浮动等,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是强化意外险精算监管。完善意外险精算规定,明确意外险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产品定价、现金价值计算等相关要求,对航意险等特殊险种,计提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要求采用更加审慎的方法。

二是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借鉴发达保险市场意外险监管经验,设定最低赔付率要求,对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且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及时调整费率,推动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模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是完善意外险定价回溯制度。建立意外险价格定期回溯制度,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对精算假设与实际情况偏差过大的产品,应对出现偏差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是规范费率浮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明确意外险费率浮动上下限、浮动依据等,强化对风险的量化分析,实现保险费率同被保险人风险的有效匹配,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 要披露综合赔付率等信息

《通州》提出,按产品披露意外险相关信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对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按产品披露保费收入、赔款金额、综合赔付率等相关信息,加大对意外险经营的外部监督。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阶段披露,分步推进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披露,逐步扩展险种范围,细化数据维度。2023年首先披露个人意外险经营情况,以及按产品披露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试点险种经营数据;2024年按产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个人意外险产品的经营数据以及团体意外险经营情况。

引导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

《办法》引导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进一步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针对以往部分意外险佣金畸高等乱象问题,要求各保险公司报备佣金费用率上限,对实际支付佣金费用率超出报备佣金费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引导保险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费用,降低产品价格,更好地让利于消费者。

禁止强制搭售、捆绑销售意外险

《通知》明确意外险经营管理的“负面清单”,强化监管问责力度。综合意外险市场销售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列明九类禁止性行为,包括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

具体来说,一是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二是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三是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四是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五是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六是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如通过特别约定改变保障范围,或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七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八是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九是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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