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股權質押過半不得行使表決權,銀保監會嚴格大股東行爲監管

將關鍵少數主要股東等也界定爲大股東。

“最近查出了一些個別的中小機構,董事長的司機居然是大股東,甚至還有保姆是某機構大股東的,股權的混亂是中小銀行特別大的問題……”去年4月,銀保監會副主席周亮的公開喊話,讓市場記憶猶新。

與此同時,近年來,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0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爲監管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明確大股東認定標準,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爲,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這也是銀保監會首次出臺專門針對大股東持股的具體監管辦法。

界定包含關鍵少數

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爲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

基於此,爲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併界定爲“大股東”,並提出更爲嚴格的監管標準,全面細化大股東認定標準。

《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一)持有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民營銀行、保險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15%以上股權的;(二)持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機構10%以上股權的;(三)實際持有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四)提名董事兩名以上的;(五)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認爲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六)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爲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爲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爲認定標準。

股權質押比例超50%不得行使表決權

去年以來,銀保監會持續加大對“問題股東”“問題股權”的清理整頓行動。截至目前,已公開三批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共涉及66個股東。

這些被公佈股東的違法違規行爲主要包括:入股資金來源不符合監管規定、存在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行爲、編制提供虛假材料、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佔用信託公司固有資金或信託資金、拒不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不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風險處置、違規將所持股權進行質押融資等。

《辦法》分別從持股行爲、治理行爲、交易行爲、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大股東行爲,強化責任義務。

比如,在持股行爲方面,銀保監會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係真實、透明,進一步規範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爲。

《辦法》規定,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確保股權關係真實、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爲。

《辦法》同時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對信託公司、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治理行爲方面,監管則明確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爲規範,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規範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

“實踐案例表明,表決權委託是當前股權代持、隱瞞關係等股權亂象的突出表現之一,違規股東往往通過表決權委託,變相轉移股東權利、超比例持股。”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

爲進一步遏制上述股權亂象,避免大股東通過私下協議規避監管,謀取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辦法》明確,大股東不得委託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所提名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人員或接受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委託參加股東大會。

銀保監會上述負責人表示,將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行爲,按照《辦法》規定,從嚴要求,從嚴規範;對《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類似情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和大股東有序清理、只減不增,逐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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