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蕾

“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爲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10月14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爲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針對《辦法》爲何要界定大股東,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如是答覆。

上述負責人表示,因此,爲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併界定爲“大股東”,並提出更爲嚴格的監管標準。

據悉,該《辦法》出臺的背景爲近年來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爲進一步強化對大股東行爲的規範約束,推動大股東規範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切實維護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近兩三年,公司治理成爲加強監管、整頓銀行保險業市場亂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規範大股東行爲,又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內容。

“銀行大股東的行爲,如果不加以規範,確實易造成很大的金融風險。”一位曾經接觸過相關案件的律師對記者表示。在他所接觸的這件案子中,一家中小銀行的大股東與銀行內部和外部人員以多戶聯保形式,冒用他人名義簽訂銀行貸款合同,騙取該行共計26億餘元貸款,且該股東實際通過多名自然人和多家企業代持其股份。

在這位律師看來,在實踐中防範這些問題既要有內部風控,也要有監管。“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都需要關注。”他認爲,落實到更具體的操作層面,要嚴格管理“一進一出”問題。“進”指的是監管銀行資金來源,防止高息攬儲等不符合監管規定的攬儲行爲,“出”指的是要嚴格審覈貸款,密切監控資金流向等,防止以虛假合同進行套利的行爲。

上述《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爲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爲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爲認定標準。

具體來看,《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股東:(一)持有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民營銀行、保險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15%以上股權的;(二)持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機構10%以上股權的;(三)實際持有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於5%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四)提名董事兩名以上的;(五)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認爲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六)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持股比例合計符合上述要求的,對相關股東均視爲大股東管理。

《辦法》分別從持股行爲、治理行爲、交易行爲、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進一步規範大股東行爲,強化責任義務。其中,持股行爲方面,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係真實、透明,進一步規範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爲。治理行爲方面,明確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爲規範,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支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範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交易行爲方面,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爲規範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責任義務方面,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在股權管理方面,《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提出了要求。進一步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董事會承擔股權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長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辦法》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堅持獨立自主經營,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和風險傳染。《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重點關注大股東行爲,並建立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信息跟蹤覈實、定期評估通報等機制,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範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範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如按《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股東(大)會參會權和表決權等,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

《辦法》明確大股東不得委託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所提名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人員或接受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委託參加股東大會。上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實踐案例表明,表決權委託是當前股權代持、隱瞞關係等股權亂象的突出表現之一,違規股東往往通過表決權委託,變相轉移股東權利、超比例持股。因此,爲進一步遏制上述股權亂象,避免大股東通過私下協議規避監管,謀取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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