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一步做好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

10月13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的通知。

通知明確,爲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關於持續整治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號)要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切實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廣東省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文件要求,在轄區內的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需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對文件內容予以公示,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衆監督。同時,要加強對開發項目的巡查檢查,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違法違規銷售行爲,發現一宗,處罰一宗,並向社會公告。

關於《廣東省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內容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銷售商品房,並向購房者收取購房款、認籌金、定金、預訂款等款項的即是風險。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和監管賬戶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風險。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購房者將購房款轉入非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的即是風險。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高於備案價格銷售商品房的即是風險。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只簽訂線下商品房買賣合同且不及時網籤備案的即是風險。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一次性付款、團購費、定金抵購房款等名義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商品房的即是風險。

七、購房者與未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或未獲委託的房地產中介機構簽訂購房協議、合同、認購書,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誠意金的即是風險。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衆籌買房、以租代售、物業返租、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等方式銷售商品房的即是風險。

九、擬購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項權利的即是風險。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廣告宣傳、銷售或中介人員的口頭承諾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或商品房實際情況不符的即是風險。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中介機構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者規避限售政策的即是風險。

十二、購房者違規使用經營貸、消費貸等金融產品支付購房款的即是風險。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外,同時簽訂裝修等“雙合同”的即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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